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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保险新规4月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7 09:14  浏览次数:22
  昨日,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适应性、保障型保险产品销售比例、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互相选择合作、保险产品的宣传、监管层跨业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昨日的媒体通气会上,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通知出台是为了让大家明明白白买保险,保险产品卖给真实需要的客户,同时加强银行与保险机构的深度合作,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通知还统一规定了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风险提示语。
  为了让保险更多地回归风险分担及保障本质,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此,袁序成表示,目前,人身险保障性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占比在10%多一点,保险公司只要加大宣传力度,加上财产险部分,销售的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达到20%的比例可以实现。这一项规定主要是基于目前保险产品中理财类、普适性比较多,想引导保险业回归本质。
  此外,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而对于引发消费纠纷时,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很多细节在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中应该明确,而监管部门则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袁序成会后与记者交流时透露,对于高现金附加值保险产品的风险,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了,近期可能会出台相关规定。
  袁序成称,过去一段时期,保险高现金附加值产品可谓是井喷式发展,说明市场有需求,但是,部分高现金附加值产品是覆盖不了成本的,有些保险企业愿意这么干,是企业的事情,但不能对保险消费者造成损失,现在还没有发生这方面问题。
  对于高现金附加值保险产品的监管思路,袁序成对证券时报记者称,总体还是通过资本金要求,偿付能力要求,管住后端的思路。
  据了解,这类高现金附加值产品主要是中小保险公司冲规模,目前,其最低资本要求是4%,如果新的监管措施出台,需要额外多提资本金的话,将需要其股东不断增资,同时影响到公司偿付能力,或将倒逼险企主动控制该类产品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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