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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试点100%意愿结汇 结汇资金可直投境内股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05 08:43  来源:中金在线  浏览次数:14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正在进一步推进资本账项下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外汇局网站8月4日消息显示,外汇局上月发出通知,将16个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并允许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陈炳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本次试点主要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由原来的分次分批结汇直接转变为一次性结汇,同时将原本的前端监管后置,通过待支付账户范围进行监管。
  另有接近实操层面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通知的另一关键内容在于对外商股权投资结汇的放开。
  外商投资可满额结汇
  上述通知名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区域包括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等。
  《通知》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而根据之前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需要经过外汇局批准而且要分次分批结汇。
  “试点新规表明资本项下放开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强,这也是为了适应企业汇兑需求,毕竟现在人民币日内波幅已经扩大,而且人民币的双向波动已经确立,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需求提高,放开后,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结汇的时间点。”陈炳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根据2008年公布的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均需在办理完资本金验资之后向具有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再由银行按照外汇局的制度为其提供结汇服务,其累计结汇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累计验资金额。
  2011年,外汇局再次发布汇发88号文对142号文进行补充,除上述规定外,进一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结汇时提供税务发票等资料,从而确保结汇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前端监管后置至待支付账户
  与之前在结汇环节严格监管不同,《通知》基本上将此环节的监管放开,而是将监管权力后置至待支付账户管理环节。在该环节,外汇局对资本金账户和待支付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划转做了严格规定。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下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同时《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通知》对资本金账户以及待支付账户的收入和支出范围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而且禁止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在未经外汇局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通知》称。
  外商股权投资结汇放开
  试点新规的另外一个重要口径调整就是其第四条款内容,该条款明确提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而该内容曾经是142号文严格禁止的内容。
  2008年的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之后外汇局虽有放松,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一直是被禁止的内容。
  有从事该领域法律咨询业务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142号文出台的背景有人民币强势升值,海外资金流入套利的背景,当时出台142号文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因此禁止直接以结汇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之后稍有放松,比如海外投资基金PE/VC可以将外汇资金在其投资项目层面结汇,以确保该项结汇基于真实的投资需求,也就是《通知》规定的境内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方式。”上述人士向本报记者解释。
  试点新规在上述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通知》称:“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对于非投资业务为主的其他企业,《通知》规定,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一名专门致力于跨境并购的顾问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当前开放结汇资金投资股权是比较好的时间节点,一方面没有人民币升值套利因素,同时当前国内经济疲软,投机资金进入中国市场的动机已经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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