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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7 09:06  浏览次数:25
  4月1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从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加大对发展现代农业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培育农村金融市尝加大政策支持等6个方面,确定了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措施。

这些措施无疑将进一步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其中,适当降低县域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最引人注目。“要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能力,就要给予他们更多的资金调配权。”中国社科院教授李连仲认为,这种差异化监管是当前金融加大支持“三农”力量的良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会使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更加宽裕,腾出信贷资源为“三农”服务,这将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农村金融服务合力发挥不充分、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以及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目前,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农业风险分担机制仍不健全,而且监管部门缺乏对金融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和规模农业的激励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胡建忠认为,此次会议提到的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和农村信贷损失补偿等政策,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很有利。此外,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等,将解决长期存在的农村土地等产权的物权界定和保护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缺乏政策依据和标准的问题。
 
  随着现代农业和规模农业的快速发展,涉农金融需求呈现出新的特征:首先,需求规模更大。涉农贷款主体由过去一家一户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组织转变,资金需求规模不断提升。其次,融资周期更长。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农业要求较大的初始投资,传统的“春放秋收”短期融资方式正向中长期、跨年度、可循环融资方式转变。第三,需求种类更为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代化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事实上,监管部门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提升的步伐正不断加快,今年3月19日宣布,银监会新修订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发布,降低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批门槛。今年3月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信贷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李连仲认为,下一步,需要同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经营管理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风险分散转移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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