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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保障用水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6 08:17  浏览次数:18
   记者5月22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以及“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用水安全。
 
  到2015年末,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3.1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3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4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以上。到2020年,水资源管理各项指标达到全国较高水平。到2030年,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源地和水库水质全面达标,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用水总量控制方面,我省将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制度。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取水许可,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确保水资源费按规定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用水效率控制方面,我省将分批启动建设100个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集中投入,通过5—8年努力,基本建成节水型社会。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方面,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考核,落实限制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意见》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政府对各市(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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