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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行擅自兑亿元存单 客户损失148万一审胜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9 13:35  浏览次数:25
  广发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被诉擅自提前兑换了没到期的、用于质押的亿元定期存单,被索赔损失利息148万元,并一审败诉。昨天,因支行上诉,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庭上,双方争议很大,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
  原告 支行未经同意兑换定期存单
  原告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称,2011年12月29日,中海信达公司将一张1亿元定期存单(到期日为2012年6月29日)移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占有,双方签订合同为一家公司贷款97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存单到期前,支行未经中海信达公司同意,于2012年4月27日擅自处分该定期存单,造成利息损失148万余元。去年6月19日,中海信达公司将对支行享有的法定债权转让给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衡卓律所就此作为原告索赔。
  衡卓律所称,对方提及中海信达公司涉及多起官司,可该公司注册资金10亿元,涉及的诉讼相对于注册资金,并不构成重大经济诉讼,无需通知支行。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存单必须到期才能兑现。
  被告 公司涉多起诉讼且未告知
  支行辩称并非擅自行使质权,而是中海信达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支行依约行使质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行赔偿衡卓律所利息损失148万余元。支行不服,提出上诉。支行代理人称,中海信达公司在南京当地法院被多次起诉,法院当时通知支行要求冻结涉案存单。双方约定,中海信达公司涉及多笔重大经济诉讼,要向支行履行通知义务,其未通知,已构成严重违约。支行从资金流动性的考虑,在法院冻结存单之前,将存单由定期兑换为活期。
  此外,支行还对律所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律所本身不能受让涉案债权,也没有尽到相应的通知义务。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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