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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解答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8 09:06  浏览次数:14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我国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副司长刘宝柱7日接受了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解答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扩再扩
  我国一直重视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刘宝柱介绍,在企业所得税上,除税法规定税率由法定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本次又将所得额扩大到10万元以下。
  刘宝柱说,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不审批企业受益面扩大30%
  为使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税务总局下发公告称,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了,只要事后备案即可。
  “把审批改为备案,促进小微企业应享尽享,企业受益面因此将扩大30%以上。”刘丽坚介绍。
  此外,在千方百计扩大受惠面上,本次还把以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范围。“这样,享受优惠的户数将增加200万户以上。”刘丽坚还介绍。
  不审批并不意味着放松管理
  税收优惠不用等审批了,税务部门将如何加强管理呢?
  刘丽坚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审批方式变更为备案方式、精简报送资料后,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将放松管理或放弃管理。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身上。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税务机关将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微企业总数的2%。”刘丽坚介绍。
  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仍有机会
  那么,有一些小微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得不到位等这些原因没有及时享受到优惠,还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吗?
  刘丽坚介绍,小微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它们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同时,税务机关也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提醒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刘丽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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