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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适时加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4 08:33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18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其中互联网+金融又是当前消费投诉热点。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上出现了若干个P2P网络贷款公司出现了跑路或限制提现的案例,给参与P2P金融的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加强这方面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应成为监管的重要内容。
 
     国际社会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视,源于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反思。金融产品与传统实物商品不同,金融产品因其内部复杂交易结构而较难为金融消费者所熟悉,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全球金融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创新过度,由于风险揭示不足,这些过度创新的产品受到投资者的追逐,最终引发了百年罕见的全球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发达经济体相继加强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成立机构或赋予原机构以新监管职能,对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监管。我国“一行三会”也相继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
 
     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当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重要内容。由虚拟网络衍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不仅面临传统金融机构运营风险,而且还要更多承受技术与网络欺诈冲击。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运作规则尚未固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工具也未有明确监管依据,交易对手身份核实以及交易证据保存都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外,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比传统金融更加困难。特别是网络金融业务没有实名制,很多是以网名来操作,一旦出现金融消费权益受损,或者维权纠纷,金融消费者很难收集证据,将维权要求指向特定侵权人都会面临困难。
 
     P2P网络贷款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消费维权重点。据“网贷之家”网站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有1575家,贷款余额超过千亿元,2014年全年累计实现成交量2528.17亿元。2014年12月,P2P网络贷款涉及投资人数88.2万人,借款人数为17.85万人。与此同时,P2P问题平台数量也成倍增长,去年以来接连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从金融消费投诉情况看,个别P2P平台刻意宣传高额回报,2015年倒闭的“里外贷”年利率接近或超过40%。在这类案件中,有的平台精心设置庞氏骗局,将服务器设立在海外,以高息和短标来吸引投资者竞标,敛财后关闭网站、转移资金,最为夸张P2P平台成立不到一周即跑路;有的实际控制人建立多个关联平台;有的未经必要风险管控程序就将大额“坏标”和“差标”上线吸引投资者投标等。这些金融消费投诉大多涉及平台规范经营、信息披露制度、道德风险控制和经营风险管理,均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目前,各国金融当局正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2014年4月起,英国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美国证监会对P2P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意大利、美国则通过立法赋予众筹合法地位,同时纳入正规监管范围。虽然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具体标准与内容存在差异,但加强金融消费权益却是殊途同归,主要在确定合格投资者和融资方标准、平台能力评估及日常经营规范、信息沟通与披露机制等内容做出相对详尽规定。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潜力巨大,金融当局按照“鼓励创新发展、分类适度监管”原则,正在积极研究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可以预料,当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落地时,互联网上的金融消费权益将会得到更好保护,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将进入规范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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