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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开闸 平安集团或先行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9 08:33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24
  中行、农行等多家银行发行优先股获批后,为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9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就保险公司发优先股事宜,保监会将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首张政策门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保险公司和集团均可发行优先股,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 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 类或B 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国务院发文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指导意见在4月下发,同时财政部关于优先股的会计核算办法也已确定,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已经成熟。”18日,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该人士透露,经营状况良好、盈利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对发行优先股有浓厚兴趣。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平安集团一份内部文件称,平安集团有意愿先行先试,参与优先股的发行和投资。
     多位保险资管人士分析,优先股具有较强资本属性。其清偿顺序在负债之后、没有到期日、股息可以递延,因此具有较强的吸收损失能力。其资本属性较一般次级资本工具(如次级债)更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保险公司2013年年报发现,满足开业三年,净资产超10亿两项硬要求的公司约有61家,其中产险24家,寿险37家。
     发行量不得超过普通股数50%
     所谓优先股,是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去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多家银行已开始参与试点。相比股东注资、发行股票和次级债等常用融资手段,一位保险资管人士分析称,优先股财务负担轻,相对灵活,同时不影响控制权,也不会对资本市场构成冲击。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方式,也可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
     如果公开发行,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并明确股息分配方式和股息递延约定。
     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且不得通过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转移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优先股必须在发行5年后才可赎回,公司可以设定赎回条款。但只有在赎回后偿付能力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赎回优先股。
     优先股还可设定利率跳升机制,但跳升幅度不得超过100BP,跳升的期间应当在发行五年后。
     此次征求意见对优先股发行量有一定限制,即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目前保险公司外在融资模式主要包括:资本注入、发行股票、发行次级债。保险公司通过优先股筹资,可实现以更低成本提升偿付能力。
     平安证券分析报告指出,最近10年间保险行业总资产增长超过9倍,年复合增长率24.8%。由于总资产增速与负债增速基本持平,因此过去10年保险行业年均负债增速在24%以上,而保险公司ROE 尚难达到这一增幅,2008年后资本短缺一直困扰保险公司。
     该报告介绍部分对冲优先股成本的方法。例如保险公司之间,或保险与银行之间相互发行同等金额相同股息率的优先股,双方不需要有资金往来,通过交易对冲,能解决成本问题。当然这种简单模式可能会引发监管层的限制,但是如果有多家公司采用相互轮转的发行方式,则能规避这一监管。
     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将下发
     保监会正在起草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其中,对保险公司优先股的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发行额度、审核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修订完善后不久会下发。”
     除保险机构自己发行优先股外,市场仍关注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动态。今年上半年的诸多公开场合,都有保险公司高管表示过会研究优先股的投资。
     尽管理论上优先股产品风险低、久期长、收益与现金流稳定,比较适合保险资金投资,但预计股息率和转让退出方式让不少保险资管人士称“比较犹豫和在观望”。
     日前几家银行公布出的优先股预案测算,股息率假设为6%-7%。“在现行大资管环境下,保险资金的高收益压力较大,股息率一是偏低,二是利率未必是固定方式,再加上我们认为退出方式不太合理,比如转为普通股的转股价格过高等。”一位保险资管分析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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