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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贴牌分装等方式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4 09:32  浏览次数: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这份名为《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还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违反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日,国家食药总局还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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