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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提至5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7 18:32  来源:贸易谷  作者:贸易谷络  浏览次数:199

     保监会 16日公布了《关于〈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适当放宽了保险公司持股上限至51%。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对于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会产生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与并购将会更多出现,有利于相关保险公司集团化路径的实施。

     《通知》提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这是自2004年监管层设置中资保险公司股东20%的持股比例限制起,首次对放宽持股比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放宽原有的限制,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保险行业资本实力,强化保险公司股东责任,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而设置51%的持股比例上限,则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持股20%以上股东,《通知》也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了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此外,适当增加了其义务,包括三年内不得转让、重大变更及时披露等。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放宽持股比例限制对于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多数保险公司股东更希望通过持有更多的股权比例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控制,《通知》发出后,可以预见将会发生保险公司内部更多的股权转让与并购。此外,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出让更多股权以改善融资渠道。

     不仅如此,新政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险公司的集团化运作扫清了障碍。徐伟认为,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即将实施集团化,但鉴于自身股权结构现状,均面临是否能突破20%限制的问题,保监会通知出台,将有利于相关保险公司集团化路径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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