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通知的规定,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1.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2.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
3.影响移动智能终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
4.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的;
5.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今年4月11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按照工信部的要求,该通知公布后留给了企业半年的过渡期,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