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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房屋加减名免征契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7 16:29  浏览次数:18
  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加名”、“减名”、“调整分享份额”等,均免征契税。

  监管层明确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政策。

  记者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加名”、“减名”、“调整分享份额”等,均免征契税。

  文件称,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这一通知发布时间于2013年12月31日,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已于新通知生效时废止。

  根据之前的政策,仅在夫妻房屋加名方面可以免征契税,财政和税务两部门此次明确政策,被认为主要是满足老百姓对明确政策的需要,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尽量不因税收政策不扭曲婚姻市常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目前税率为3%~5%,适用税率各地不一。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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