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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在华行贿在美被罚 商业贿赂案件管辖权冲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7 08:53  浏览次数:24
  日前,就其中国分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和美国司法部及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和解,缴纳1.35亿美元罚金。这意味着,自2008年起长达6年的海外贿赂调查以坐实雅芳行贿结束。
  事实上,跨国企业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在华行贿。德普、史尼泽钢铁、朗讯、等企业等都曾卷入在华行贿丑闻,遭到美国制裁,但中国作为主要利益受损方,却鲜见处罚行动。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符启林表示,“在中国行贿,根据属地原则,我们肯定应该管。”
  那么,是什么致使涉嫌在华行贿的跨国企业逃脱中国处罚?记者采访权威法学家和资深律师了解到,此类事件中的法律宽宥、证据难以落实、管辖权冲突等三方面因素是主要难题。
  打击行贿力度轻于受贿
  据不完全统计,牵涉在华行贿的跨国企业有德普、史尼泽钢铁、丹尼森、约克国际、朗讯、AGA、法如、ITT、强生、、施耐德电气、、、、制药、家乐福、、摩根士丹利、爱尔康等。
  去年7月,当公安部宣布将组织侦办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兰素史克)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时,葛兰素史克立刻在其网站表示将全力配合中方调查。其之所以采取积极合作姿态,和中国的法律不无关系。
  根据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阮齐林向 记者介绍,中国一般是打击受贿较严,行贿较宽,只有个别行贿案例会判10年,这主要是因为过去认为行贿方是被动的,不送礼没法做事,虽然在立法时有考虑行贿方主动腐蚀公职人员的因素,设置最严重可判无期,但一般没这么严格,总体而言,对行贿的打击仍轻于受贿。
  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制裁单位行贿的罚金没有设置上限,但符启林认为,实际上罚金很低,达不到国外那么高,因为国内外司法标准不一样。
  跨国行贿取证不易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介绍,他在多年代理经济类诉讼中发现,一般企业一年会拿2%的营业额作为业务开拓费,这笔钱就包括了请客送礼。
  虽然涉及行贿的金额极其庞大,但跨国企业的行贿手法隐蔽多样,这造成了事实上的取证困难。
  在众多案件中,跨国企业的行贿不仅呈现规模化,利用咨询公司或中介从事行贿,而且手法更加隐蔽,使用诸如广告费、咨询费、会议费等合理的支出项目进行掩盖。
  阮齐林认为,实际操作中其实不存在法律漏洞,关键是难以发现证据,判断行贿与否有两个条件,主观有无获取不正当利益,客观有无输送利益,只要发现了处理很简单,但问题是,现在的行贿手段高明,很多都发现不了。
  阮齐林特意举例说,如果某企业给某高校捐款后成为校董,获得推荐入学名额,那么该企业将这一名额送给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后获利,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发现这其中的联系。
  符启林也表示,实际案例中取证不易,行贿如果涉及海外结付,我国的司法机关要获取证据是比较困难的。
  商业贿赂案件管辖权冲突
  据记者了解,国家机关介入调查前,无从得知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因此导致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与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产生冲突。
  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办法》等,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管辖。属于犯罪行为的适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管辖。
  此外,在司法机关内部,因涉案人员成分复杂,其管辖权也有冲突。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贿案件由检察机关处理,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据阮齐林介绍,在实际处理跨国公司行贿案件时,主要是公安机关来监管有问题的跨国企业,检察院监管公职人员。
  这意味着,不仅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同一案件中的受贿、行贿方很有可能会交由不同的机关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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