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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公司法》 阿里合伙人架构前途未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7 09:15  浏览次数:31
      在与港交所的这场拉锯战中,阿里巴巴意外地从对手身上获得灵感。
 
  “对于不同表决权股份结构,港交所的态度已经明确—不会为阿里巴巴开这个先例。”上述接近上市安排的人士表示,最新的想法就是在股份公司中引入合伙人制度,但这个合伙人制度并非熟知的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制度,而只是为了让阿里巴巴现有管理层有权提名更多董事会成员而设。
 
  在此之前,港交所是唯一一个享有这种“特权”的香港上市公司—为了保证政府对港交所的控制,13个董事会成员中,只有6名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
 
  “港交所的这个提名董事的特权,是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例《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所确认的,该法例和香港《公司法》具有同等效力,而阿里巴巴只是适用《公司法》的一般公司。”香港一名熟悉相关法律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很难想象港交所能够有权为阿里巴巴开这个先例。
 
  这两天,关于阿里巴巴试图通过合伙人制掌握多数董事会成员提名权的消息,不胫而走。
 
  不过,对于阿里巴巴的创新手段,港交所表示不予置评。一般情况下,港交所对申请上市公司的要求是符合上市规则中约定的上市资格,而在这部分内容中,并没有针对董事会提名的相关内容。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确立了董事会的结构、提名、选举方式等,这种合伙人有权提名更多董事的安排其实就是更改公司章程。”上述法律人士解释,在上市前,无论公司章程的改变,还是最终的上市方案,都需要获得股东会批准。
 
  至截稿时,作为股东的软银和均未回复其是否已经首肯阿里巴巴此项提议。
 
  拉锯战尾声
 
  面对香港和美国两个上市地的选择,控制权无疑是纠结的症结—一个可以满足控制权需求,却面临更高监管要求;一个监管环境更熟悉,却无法保证控制权。
 
  “美国和香港不同,美国证监会的权利更大,管得也更多,香港虽然上市前也比较严格,但上市后的监管相对较松。”另一位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看来,还是更倾向于在香港上市。
 
  而如果要今年内实现在香港上市,阿里巴巴剩下的时间已经不多。
 
  “如果想要今年内(在香港)挂牌,最晚9月底就要交表,但到现在投行还没有选定。” 8月26日,接近阿里巴巴上市安排的人士向本报透露,由于控制权问题一直没能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阿里巴巴集团的上市地点、打包资产也至今没有敲定。
 
  对于阿里巴巴来说,与港交所的拉锯战正在进入倒数。按照香港市场IPO的一般进度,交A1表后需等待8周开始上市聆讯,如果一切顺利还要有2周时间用于上市路演,也就是说如果要12月底前完成上市,最晚9月底就要交A1表。在此之前,在内部程序上,阿里巴巴的上市方案还需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
 
  而为了解决控制权问题,阿里巴巴并没有闲着。有投行人士表示,阿里巴巴一直在和一些律所和投行接触,寻求在香港上市并且可以保持控制权的方法。
 
  “阿里巴巴和港交所的谈判已经拉锯很久,但现在仍然没有重大突破。”前述接近上市安排的人士向记者透露,通过合伙人结构加强控制权的建议也提出一段时间,但港交所至今仍未开绿灯。
 
  这或许可以解释,一直要求投行对IPO闭口不谈的阿里巴巴,为何突然开始“高调”。有投行人士认为,阿里巴巴或许希望让市场来讨论合伙人结构的可能性,并借此向港交所施加压力。
 
  涉嫌违反《公司法》
 
  “任何人或者团体都不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确立特殊权利。”提及阿里巴巴的创新安排,David Webb认为,如果证监会同意这样的安排,将会打开“洪水闸门”,因为所有的管理层都会认为自己“很特别”。
 
  根据上述接近上市安排的人士的说法,阿里巴巴希望通过合伙人结构提名更多董事会成员。由于马云及管理层仅持少数股权,如果按持股比例决定提名董事的数量,马云及管理层仅能提名董事会的少数席位。
 
  “根据一股一权,所有股东都应当有权提名。如果大股东们想要在股东协议中强强联合,他们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公司章程中不应该包含任何类似的条款。”David Webb强调。
 
  “阿里巴巴集团是在开曼群岛注册,但在香港挂牌意味着需要同时遵守香港法律。”前述法律人士解释,如果最终在这种安排下上市,理论上而言,任何购买了阿里巴巴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以违反《公司法》一股一权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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