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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有制产权保护 防国有资产流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9 08:53  来源:中金在线   浏览次数:34
   私有产权需要保护,公有制经济产权更要保护。这不仅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具体要求,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透露的立法方向。
  昨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发布。《决定》明确要求,“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决定》还提出,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三个保护”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决定》的这一部分可以概括为“三个保护”,保护制度、保护所有权经营权、保护各类法人财产权。
  李锦解释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放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之前,是谨慎而有先见之明的,也是有针对性的。发展混合所有制,可能涉及到国有集体产权的一系列调整,因此,四中全会的《决定》着重提出“三个保护”,既是对三中全会精神的延伸,又提前布局防范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流失。
  在产权保护上,公有产权的保护需要社会更为重视。因为非公有制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边界清晰,权责分明,但公有产权名义上属于全民共同所有,但产权的实际运营和处置权却存在一些权责不清的问题。
  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下,迫切需要进一步弄清楚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实际控制、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归属和各种权利相对应的责任。
  在此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国资委研究中心联合举行的中国经济报告会上,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楚序平也对混合所有制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提出了警示。
  楚序平说,当前,一些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搞定向增发,在当前改革的特殊时期,非公开定向增发需要周密的、经得起质疑的特定理由,要高度谨慎。
  所谓定向增发,就是选择特定少数投资者,或者向内部原来股东增发,改变股权比例,转移企业控制权,这种方式不公开、不透明、没有竞价,很容易产生利益输送,很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该坚决纠正。
  推进混合所有制,必须避免暗箱操作,坚持进场交易、竞价交易、阳光操作,充分披露股东信息,让市场发现价格。
  防止政府随意干预企业经营
  对于《决定》所提到“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李锦对记者表示,这一条主要强化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防止政府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
  政企不分是当前改革的重要矛盾之一,要保持企业正常经营、保持资本顺畅流转,尤其要防止政府部门用权力和其他社会影响对混合所有制经营活动的干扰。
  除了防止国有集体产权对外不当流失,《决定》还对内部人干预提出了具体限制措施。
  《决定》提到,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这种分级加轮岗的制度设计将对国有集体产权以及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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