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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0余省份摸底清查裸官 裸官不得担任5类岗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16 08:48  来源:中金在线  浏览次数:25
  中组部日前下发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后,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成员岗位在内的5类岗位,将不得由裸官担任。现任岗位上的裸官,要么由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回国,要么接受岗位调整。
  5月至今,全国有10余省份以及相关国家部委,已经全面启动对裸官的摸底清查。
  □裸官概念 重新定义范围扩大
  裸官概念的提出始于2008年。近几年来,各地对于裸官的治理也进行过相关探索。
  什么样的人才算是裸官?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裸官是指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以及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但中组部此次公布的《办法》,对裸官进行了重新定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都被归作裸官的范畴。
  □治理范围
  10余省份摸底清查
  “广东清理的1000多位裸官,只有二三百名是副处以上的领导干部,有700多人都是副处以下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如果不能把一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清理的话,裸官的问题是解决不了的,此次《办法》对于裸官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把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了,也使得裸官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和扩大。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以来,浙江、河北、四川、辽宁等10多个省份已经启动了针对裸官的摸底清查。
  此次下发的办法,并未限定裸官治理的职务级别,而是明确裸官的治理范围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过,多个省份官网上公布的通知显示,不同省份、不同单位对裸官的治理级别范围并不完全一致。
  比如有的省份明确,对本单位处级干部进行裸官的摸底排查,有的省份单位则规定范围确定为副科级以上等。一些国家部委也已开展了相关的裸官摸底。比如国家发改委就表示,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及抽查核实工作,落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据称,针对科级以下裸官的摸底、谈话、岗位调整等工作,中组部将在摸清底数后,联合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开展。
  □清理措施 裸官无缘5类岗位
  广州治理“裸官”的雷厉风行和出色的成绩单,一度令社会期盼颇多,舆论呼吁广东之举能向全国扩展。
  此次公布的《办法》正式将广州的裸官治理举措全面铺开,并首次明确规定将在五大类岗位上对“裸官”进行清理。
  按照《办法》,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及其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岗位等5大类岗位,不得由裸官任职。
  今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裸官”等6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上述规定被认为堵死了裸官的晋升之路。而此次《办法》的出台,则对于现任岗位上的裸官如何处理以及今后裸官的任职给出方向。
  《办法》同时规定,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在上述岗位任职的,将由人事部门与其谈话,由其家属主动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和长期居留许可,或调整其现岗位。>>建言治理裸官应财产公开
  专家们普遍认为,“裸官”并不等于贪官,但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我国到底有多少裸官?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曾透露,1995年到2005年10年间,中国共出现118万名“裸官”。
  但此说法一直未得到官方认可。2012年,中国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马文在接受采访时称,裸官的具体数字“现在还拿不出来”。
  汪玉凯认为,下一步治理裸官,必须要严格执行裸官清理的相关制度,今后不光是裸官,各级官员应建立财产公开,并严格约束官员财产申报行为,“过去要求官员汇报子女配偶的财产情况,很多都是走走过场,必须要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裸官的治理也要适度动员社会力量、公众来监督,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早日解决裸官的问题。>>链接5类岗位裸官须清理
  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上列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2.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及其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岗位;
  3.涉及军事、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国防科技工业、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中的重要岗位;
  4.掌握国家安全事项,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监管等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工作岗位;
  5.其他不适合由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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