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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标准进一步放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30 13:13  浏览次数:32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减半征税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此前国家连续几年出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再一次扩大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度申报时由系统自动备案,企业无须上门办理
  根据《公告》要求,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深圳地税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能够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深圳地税根据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按照“信息管税”理念简化备案方式:地税控管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系统对填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额等数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实行自动备案,无须企业上门另行办理。
  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按照《公告》规定,自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季度预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企业所得税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是:
  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对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对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深圳地税有关负责人表示,在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
  年度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卓立峰
  【小贴示】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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