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低价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品种属政府定价的以最高零售价作为入市价,属市场调节价的不设入市价。
此外,《通知》调整了入市价数据源的采集机构和入市价计算机构。同一药品不同厂家的全国各省中标价格和广东现行采购价等数据由原“省价格主管部门会省卫生主管部门采集”修订为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采集”; 入市价由原“省价格主管部门会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省药品交易机构计算,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医药界人士在解读《通知》时,认为还有一条有着明确放开药价管制的信号。即将原“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差率计算出每一交易价格的最高临时零售价,修订为由“医疗机构”根据每宗交易成交价格计算出成交品种的临时零售价格。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有这条对药价欲放而不完全放开的规定,原因在于国家相关部委前期出台的“零差率政策、顺价15%的加价率管制政策、最高零售价管制”等政策仍在执行中,广东的改革自然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