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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的碳市困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30 08:25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14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深圳和湖北,7个碳交易试点都将电力行业作为首要控排对象,除湖北外,其余6试点均发布了碳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电力行业的碳核算因而存在地域差异。
     其中,重庆和深圳要求量化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多种温室气体排放;天津和广东将脱硫工艺的二氧化碳排放纳入核算边界;北京对燃料消耗量和排放因子的数据要求较为严格。
     电力行业作为碳排放的大户和碳减排的重要行业。根据此前各试点发布的控排企业名单,共有1家电网公司和155家发电企业。发电企业中,广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内共有85家、湖北24家、天津17家、上海14家、深圳8家、北京7家,唯一的电网公司来自北京试点。
     目前,除湖北外的6个试点皆已发布了控排企业(或单位)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的通用指南。其中,北京、天津、广东、上海试点还在此基础上开发了火力发电企业的行业指南。今年年初,为落实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个行业碳核算和报告标准,其中包括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上述核算标准或量化指南,在发电企业碳排放的量化原则、方法学和报告机制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在温室气体种类、排放边界、数据的获取以及节能减排措施等细节方面不尽相同。
     2016年即将试点全国碳市统一,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同,由此带来同一行业在不同试点中,以及同一试点中不同行业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的现象,值得政策制定者关注。
     排放边界各异
     电力生产的碳排放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其中二氧化碳排放占比最大。基于这一特点,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试点仅要求量化二氧化碳排放。
     重庆不仅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核算范围,还要求量化氧化亚氮排放量,要求电力生产企业将排放单位由吨氧化亚氮转化为吨二氧化碳当量,计入碳排放总量。但重庆对其他工业企业化石燃料燃烧的直接排放,却只要求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
     深圳对所有控排行业均采用同一标准,要求全面核算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边界,但同时也规定,对某些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在技术上不可行,或量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显,或量化结果低于排除门槛的直接或间接温室气体源可以排除。由于指南对任何行业的排放源均未做出细化说明,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核算以及核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对温室气体GWP值的选取方面,深圳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一工作组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年)的数据作为参考,重庆选取的氧化亚氮的GWP值则比较落后,为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1995年)的数据。
     除化石燃料燃烧的直接排放外,烟气碳酸盐或石灰石脱硫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是发电企业的排放源之一。但考虑此类排放大约占燃煤发电企业排放总量仅1%左右,北京、上海、重庆对此类排放未做出量化要求。而其余三个试点中,天津和广东明确规定了此类排放的计算方法。其中,工艺脱硫效率与二氧化碳排放量正相关,此因子广东默认为100%,天津则要求根据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年平均数据确定。
     虽然上述非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脱硫工艺二氧化碳排放占发电企业总排放量百分比很小(粗略估计两者之和不超过2%),此类排放的计算与否,对同一试点的发电企业来说,不存在差异对待,但对同一试点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及不同试点的发电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性。考虑到发电企业碳排放基数较大,对于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控排企业来说,如制造业、公共建筑、餐饮和其他服务行业等,此排放量可能已经超过上述行业可以忽略不计的数量水平。
     因此,排放源识别的全面程度、细化水平、相关因子选择的科学性,以及忽略或豁免特定排放源的界定标准和尺度大小,仍需逐步改进和完善。
     北京数据要求较严格
     6试点都将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纳入排放边界。其中,上海允许企业使用温室气体直接测量的方式,但此方式仍需计算辅助核对。
     各试点计算方法大体一致,主要是基于分燃料品种的燃料消费量、燃料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计算得到,其中,燃料消耗量为活动水平数据,其余皆为计算因子。
     燃料消耗量的获取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监测或计量数据;采购部门能源供货单、购货发票、缴费凭证;财务部门财务成本报表,涉及能源、动力帐等部分;节能(能源)部门的能源消耗台帐。其中,设备监测或计量数据准确性最高。
     6试点中,北京明确规定重点排放设施燃料消耗量(包括煤、油和气)必须为实测值,其中入炉煤的消耗量应连续测量,每天记录。燃油消耗量需测量每次使用的燃油量,燃气消耗量通过流量计测量。
     其余试点则未做强制规定。此外,北京试点还要求发电企业提供化石燃料月消费量数据作为支持材料。
     计算因子中,燃料低位热值是指单位质量(或体积)的燃料完全燃烧时所放出的热量,与燃料种类及特性有关。北京明确规定该因子必须采用实测值,天津仅对燃煤发电做出此要求,上海和广东指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实测值,其他试点则允许使用缺省值或参考值。
     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通常可采用缺省值或参考值,但北京试点仍然要求发电企业的燃煤重点排放设施每月测量一次燃料碳氧化率。
     仅从发电企业碳排放量化指南来看,北京对数据的要求最为严格,上海、天津和广东对具备条件并愿意采用实测数据的企业,细化了具体监测要求。从碳排放报告模板来看,北京和广东试点对企业节能减碳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情况做了相关报告要求。
     首个电网碳核算标准
     今年年初,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个行业标准,其中包括发电企业和电网碳核算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门槛为2010年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
     考虑到电力行业的高排放特点,重点排放单位将覆盖7个试点中绝大部分发电企业。试点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差异性,将决定试点发电企业承担双重标准、双重核算的风险。
     通过比较发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发电企业行业标准,与天津和广东试点的排放边界划分一致,即燃料固定源燃烧、脱硫工艺排放和外购电力排放。广东和天津的发电企业数量也较多,其中广东控排企业中共有85家发电企业,居7试点之首。在数据准确性方面,没有北京严格,只是相关因子的缺省值与各试点略有差异。
     就电网企业的碳核算而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标准实为国内首例,填补了各试点的空白,不存在双重标准的问题。粗略统计数据显示,试点控排企业中电网企业很少,只有北京一家。电网企业碳排放标准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和六氟化硫(不核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使用六氟化硫的设备的修理和退役过程以及输配电损失引起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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