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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飞单”或有效避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4 08:32  浏览次数:30
  近日,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银监会规定银行在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这意味着理财产品“飞单”将得到有效避免。

《意见》要求,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由于具有唯一性,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何为“飞单”?通常是指银行理财经理私下推荐销售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飞单”的事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投资者损失并影响银行的信誉,由此产生的客户与银行之间纠纷不断。有业内人士认为,正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披露程度不够,给“飞单”造成了可能的空间,而高佣金也驱使一些理财经理不惜为此而冒险。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披露,截至2014年2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规模达到12.22万亿元,2013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共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超过4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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