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免费发布信息网站
贸易服务免费平台
 
 
发布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供应 » 汽摩及配件 » 摩托车及配件 » 摩托车 » 8天津摩托车交强险,摩托车交强险承保风险及应对

8天津摩托车交强险,摩托车交强险承保风险及应对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规 格: 行业标准 
单 价: 面议 
起 订:  
供货总量: 99999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天津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更新日期: 2010-02-24 00:00
浏览次数: 2
询价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8天津摩托车交强险,摩托车交强险承保风险及应对】详细说明
摩托车在某些地区使用范围较广。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有利于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同时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特殊意义。由于摩托车事故多、保费低、运营成本高、风险不易管控、经营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对摩托车交强险承保不积极,这对加强摩托车的安全管理和保险业务的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本文就摩托车发展的意义、交强险承保风险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为摩托车发展、管理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一、摩托车数量剧增 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通行能力在一定意义上优于汽车。特别是地处偏远的农村,虽然村级公路修到了家门口,但公共交通现在还无法达到,选择搭乘两轮、三轮摩托车出行就成了必然。摩托车价格不高,使用费用也低,一般家庭可以承受。有了路、消费需求和使用成本低廉,数量大增也在情理之中。 摩托车的大量增加,除给人们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外,也为保险提供了保源,还为国家提供了车船税、营业税税源。由于摩托车的变相营业,同时为其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也是自谋职业的一种选择,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二、保费低廉,保险经营风险突出 摩托车的快速增加,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保险公司受交强险费率的限制,经营亏损日渐突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没有驾驶技能,不懂交通规则,缺少机械常识,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也给交通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更为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二是两轮、三轮摩托车变相进行营业运输,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上下班交通工具和残疾人代步用车的事实,增大了使用风险。三是参加保险的比例不高。四是保费偏低,经营成本高。自2008年2月实施新交强险以来,一辆摩托车的年保费仅为120元,而最高赔付金额为12.2万元,一辆摩托车出现死亡伤残赔付要1000多辆车的保险费才能支付。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率不到1.0%。,而汽车交强险的费率为,6座以下的出租租赁车1.48%,两吨以下货车0.98%,6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0.78%,比较之下,摩托车交强险费率比家庭自用车低近8倍。从车船税比较看,摩托车车船税60元/年,私家车车船税420元/年,摩托车车船税占私家车车船税的14.29%,而摩托车保费占私家车保费的12.63%,占出租租赁车的6.67%,保费分别低于车船税占比1.66个百分点和7.62个百分点。五是车上人员受伤后采用三者险索赔,责任很难弄清。摩托车交通事故肇事地点多为乡村道路,地处偏远,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和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很难立即赶到第一现场,为肇事者改变事故性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因路面不平或速度过快,导致摩托车搭乘的人员被甩伤后,当作第三者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常事。事后保险公司或交警调查时,伤者为了及时得到赔款,在车主的引导下很容易达成共识,保险公司又不容易取得其他证据,乘车人受伤就变成了一次事故的第三者伤害,使保险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强化管理,增添措施,让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更加稳健 按规定承保摩托车等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是法律赋予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应尽的社会义务。但从经营的角度,摩托车交强险全面亏损,风险管控难度大,其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保险公司以单证不够、签单人不在、设备故障等理由变相拒保或拖延承保就在所难免。即便监管部门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应从加强管理、平衡利益、调整政策方面,把这项社会效益十分明显的事做好。 (一)强化管理,增强摩托车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驾驶技能。对摩托车驾驶人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技能培训,与其他机动车一样,实行严格管理,不准无牌无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上路(公安交警部门开展的“蓝剑”行动正在对无牌无证摩托车进行整治),提高摩托车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驾驶技能,做到依法依规行驶。 (二)协调配合,改变摩托车交强险经营环境。公安交警部门对没有参加保险的摩托车要严格按照《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督促摩托车参加保险,提高参保率。对发生事故的摩托车及时实施第一现场的查勘,依法公正地划分责任。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规定规范事故处理和理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依法合规治疗,严禁滥检查、乱用药;司法部门积极营造车险经营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律环境,对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进行公正裁定。 (三)调整费率,适当提高保费。允许摩托车进行营业运输在法律上还没有依据,但事实上的营业已存在多年,风险的加大是原保险费率中未考虑的,应该以事实上的营运加大风险程度为依据,提高保险费。保费提高后,一方面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对社会也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四)增加附加险,减少欺诈行为。摩托车交通事故最容易受伤害的是驾驶员和乘客,在没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了得到经济补偿,发生事故后,车主千方百计向交强险责任“靠”。这样导致了假赔案的增加,使交强险的赔款不真实。从法律角度、道德角度、经营角度,都不应该是保险当事人的选择。因此,摩托车在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还应参加驾驶员、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共同打造和谐的交通环境,让使用者受益、乘车者放心、管理者轻松,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风险就一定能在可控范围之内。
0条 [查看全部]  【8天津摩托车交强险,摩托车交强险承保风险及应对】相关评论
 
更多..本企业其它产品
 
更多..推荐产品

[ 供应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