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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废旧机床设备回收,高价现金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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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行业标准 
单 价: 面议 
起 订:  
供货总量: 99999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陕西 西安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更新日期: 2010-05-05 00:00
浏览次数: 2
询价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6废旧机床设备回收,高价现金上门服务】详细说明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详细分析 当前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在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赏国荣、杨国淼 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回收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购、销售发票,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开具。从各地发生的许多案例看,国税部门对具有抵扣功能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虽然有政策上尚可商榷之处,但也存在着由于缺乏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措施或监控不到位,为不法分子大量虚开发票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埋下了重大隐患。因此,切实加强废旧行业收购发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违法开具收购发票,变相助长偷逃税款。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就属于此类仅特殊情况,但它又规定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向个体经营户、生产厂家等购买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发票。但是,某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提高经营利润人为降低购入成本,而销货方又想偷逃税款,二者互相串通,利益共享从而导致销货方不开发票纳税直接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特别是对企业下脚料、边角料的销售,其实质是帮助销货方人为地偷漏税款,使前一道增值税纳税环节“链条”中断,给从事个体经营的二道贩子和工业企业设立账外账偷逃国家税款提供了一定条件。 (二)收购发票开具极不规范,采取迂回形式抵扣税款。 在当前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中极大多数纳税人收购发票开具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纳税人身份证号码不真实;汇总填开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上没有附列废旧物资入库单、过磅单和合法的缴付款凭证;有的是自己运送货物,且没有相应的货物运输发票、燃油票等,运输发票所列金额与收购的货物金额不相对称等。对于上述存在问题,虽然有从事开具发票的企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但也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不法分子“混水摸鱼”,利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但又需要利用废旧物资生产,采取将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转请回收企业代开收购发票,然后再由回收企业开具含代开管理费、运输费等在内的销售发票据以抵扣进项税款,以达到偷逃税款之目的。 (三)异地收购不正常,资金流去向不清晰。 对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来讲,如果纯粹为收购废旧物资,从事经营的;或为了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制造,在本地没有从事废旧物资专业市场的前提下,仅仅依靠本地企业的废旧物资,这是远远不够的。以上虞市境内从事废钢、废铁等废旧回收经营企业为例,仅上虞市生产的工业废钢约为7000吨至10000吨之间,本地废钢、废铁远远满足不了当前经营的需求,其余均必须到上海、台州、宁波、诸暨等外地进行收购,且收购数量、金额等都较大,投售者的个人身份及市场价格都难以确认,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监控带来了一定难度。按照企业的一般经营思路,如到外地从事较大的采购义务,其货款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帐比较安全、快捷,但几乎所有到外地收购的废旧回收企业,货款结算方式基本采用支付现金,且收购资金的现金流量过大,现金支付手续没有原始凭证,仅凭收购发票上投售者的名谓就支付现金,有的虽然通过转账结算,但应付账款上外地收购的货款长期挂账,造成资金流的中断,给税务机关的进一步核查形成较大难度。 (四)利用享受免税政策优惠,非废旧物资充当废旧物资。 根据《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所以只有明确规定的废旧物资方可依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非废旧物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但是,部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与生产厂家之间特别是关联企业,通过将正品原料作为废品物资,或者将废旧物资之外确实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它原材料通过开票时变更品名,伪造投售者等虚假手段,开具废旧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将不能享受免税的货物转为免税物资,同时又能取得抵扣发票,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税收漏洞。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发票使用,实行发票监管。 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一是要加强对购票者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依法办理《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程序办发票购领手续,对非收购行为,是否开具收购发票等。二是对发票发售的“双限”管理,对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应严格手续,根据经营规模大小,限定用量及额度:暂认定及经营不到一年的纳税人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的核定数量暂定为一本,企业确因经营需要,应有企业提出增购发票数量申请,经管理员审核,管理科长批准后方可调整用量,以预防其违规开具发票行为的发生。三是要特别加强对其收购发票的管理,收购发票开具应规范、完整:必须保存投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对需整批收购或同一个人隔日收购、连续收购开具发票的,应告知管理员,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具;对需连续(二份以上)顶格填开发票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收购发票上投售人、开票人、审批人应分别鉴名等;若存在异地收购情况,存在跨县市开具收购发票行为,应严禁携带空白发票外地填开等。 (二)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控。 一是要检查其纳税人的账证是否完整、健全:应设置总账、明细账及日记账等;若纳税人不是废旧物资“专营”单位,应税货物应单独记账核算;二是要设立统一规范的台账(应具体列明日期、投售人、居民身份证、数量、单价、金额、收购发票号码、开票人、缴款人、缴款方式等等);设立《过磅单》,司磅员与仓储保管人员应分开;收购发票上应附列入库单、过磅单、合法的缴款凭据;纳税人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和仓库保管帐(备查登记薄)一致,应建立月度、季度“仓库盘存制度”,设立《盘盈盘亏明细表》,其实际盘点的仓库数量、金额,应与当期账面结存的数量、金额相当。三是要严格规范其结算方式。必须要求其健全现金收、付、交接存制度,明确专人分别核算,严格按国家有关现金结算法规制度执行,收购企业的资金流向与销售方资金结算应一致,根据《现金使用规定》规定:对超过1000元以下的往来必须通过非现金结算。对通过应付款项结算的,存在款项未支付现象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若确有必要使用现金结算的,应提请管理员审核同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堵塞现金结算随意性大、不易控管的漏洞。 (三)规范购销管理,实行实地监控。 废旧物资行业大都是商业经营,流动性大,不易控管。一是要根据浙江省国税局关于《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利废企业应如实填写《利废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对月累计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物资供货业务清册》;二是税源管理员应主动按季随时,实地查验其购销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以及堆放仓库,场所。三是实在核查生产企业原材料的耗用,看其成本的结转是否正常,是否与购进时的原材料价格相一致,同时根据原材料明细账结存的数量和金额,计算其单价,看其与收购价格是否相当等。2004年8月,上虞国税局管理部门通过对一批法定代表人为外地人的纳税人筛选、排查,把一批经营时间短、开票数量大且享受税收优惠的废旧物资经营回收企业作为突破口。由于重视实地监控调查,发现一户废旧经营回收企业其经营规模与实际销售有很大的差距,认为该企业有重大的虚开嫌疑,从而一举侦破了迄今为止绍兴地区最大的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大案。 三、当前加强收购发票管理四种模式的探讨 在当前新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前提下如一味用“堵”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显然有点不现实,对于真正利用及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来说,百元版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几乎不可能从事实质意义上的收购经营,现大部分利废企业处于濒临破产、关闭状态。因此,也有必要使用“疏”的措施,促使纳税人真正将此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分类管理。 对废旧物资企业,按照精细化管理原则,是否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有关联企业等特点,分为A、B、C三类。 1、A类纳税人?对有关联且纯用废企业管理。有一定经营实体及自己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建账建证情况等,是否可以领购千元版或万元版收购发票,因为此类企业一般纳税信誉好,税负容易测评和监控。 2、B类纳税人?无关联废旧企业的管理。对纯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以基本上可控制其使用百元版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此类企业由于只是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且绝大部分没有一定资产,只是租用一块场地进行操作,涉税风险较大,税负难以监控。 3、C类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外地人或实际经营为外地人的,实行使用百元版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且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实行税源管理员实地查验制。此类企业由于具体操作为外地人,涉税风险最大,应进行重点监控。 (二)对投售户管理。 对于废旧物资应根据货源供给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废旧物资来源于个体经营者及个体二道贩子的投售户,着重规范其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的领购、开具及税款的申报缴纳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其由税务机关开发票的数量、金额、开票次数的监督管理,防止通过由税务机关开/发票渠道,将应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或13%缴纳的货物,变相操作,使之成为不法分子肆意开具/开/发票的场所;对废旧物资来源于企业单位的,应核实其生产的废料、下脚料等废旧物资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及依法缴纳税款,若无申报缴纳,则有可能通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形式偷逃税款,尤其是要预防在当前状态下,以多环节、多方式转移其税负,使企业通过不要发票低价购买的货物以品名为废旧物资的形式,通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方式,供应给其业务单位,赚取税负差价,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三)对废旧物资界定的管理。 对废旧物资的界定应着重区分废旧物资和非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和旧货的区别。对非废旧物资,重点区分废旧物资和非废旧物资的购销是否分别核算;或将非废旧物资,把企业应作为销售申报的产成品、原材料或有意不要发票,低价购买的货物等通过开具发票品名的办法,变相为废旧物资违法享受免税政策,而故意偷逃税收。二对旧货,重点区分旧货与废旧物资的界限,核实其是否将旧货市场应纳增值税的旧货和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故意混入废旧物资销售渠道而违规享受免税政策,不缴或少缴税款。 (四)对异地收购的管理。 对异地收购的,应一律认定为个体经营者和经营企业。因从运费成本、价格、收购发票等考虑,基本上可以排除投售者为城乡居民个人。对如确实需要实行异地收购的,则必须提供相关合法的发票,而不能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同时对投售户实行网上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备案制度。 (五)调整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免税政策。 废旧物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其主要根源是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本身和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造成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对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却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对投售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可以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而对投售对象为个体经营者及企业的且不能开具收购发票,享受废旧物资经营回收企业的免税政策,税收政策的不一致性,导致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能在税收上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的竞争。因此,有必要改革、调整现行的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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