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于9月份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省级行政单位中首个专门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使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对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规定了以社区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者双备案制度;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只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且在收购中必须订立收购合同,并对收购物品进行详细登记;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上标注可再生标志,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明确规定了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以及优先被采购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