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0日,某
外贸公司为出口化工原料,找到下属某公司。两公司的经办人来到某化工厂,准备采购化工原料400吨。当时三方口头商定:化工厂于4月I日前将400吨化工原料托运到某仓库,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同时规定了结算办法。两天后,外贸公司给其下属公司发来电报:将原定化工原料数量由400吨改为500吨.质量、价格、地点与原商定的·样,无变化。不久.外商改变了从中国进口化工原料的计划,但外贸公司既未通知化工厂停止发货,也未从存货地点将货物取走,致使该货物变质。化工厂找到外贸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外贸公司以三方门头约定不明确为由。拒绝承担损失。
那么,口头合同就一定不发生效力吗?
根据(合同法)第ro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此案中,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外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