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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近2万的货丢了 法院只判快递公司赔45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5 10:25  浏览次数:16
  “双十一”即将来临,而去年“双十一”期间出现的快递爆仓、串货丢包等情形对于许多消费者来说仍然记忆犹新,但是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时,快递公司又往往以消费者并未保价仅能赔偿三至五倍运费作为抗辩。日前,金陵晚报记者采访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他们向市民介绍了在填写快递单、出现纠纷如何认定责任等问题。
  详细填写货物名称及数量
  某快递公司承揽了苏州市一家网络公司寄往北京的快递件业务,该网络公司支付了15元的快递费。三天后,快递公司告知网络公司其要运送的货物不慎丢失,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产生了纠纷。网络公司诉称,其邮寄的货物为电子加密狗一个,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丢失,应当赔偿实际损失17120元。而快递公司抗辩称,网络公司寄送时选择了不保价方式,既未告知快递公司该物品的价值,也未缴纳相应的保价费用,因此,赔偿标准应按照快递条款中载明的未保价情形下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在填写快递详情单时未注明交寄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故其主张丢失的货物为价值17120元的电子加密狗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快递公司在快递详情单上已对关于是否保价及未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为资费三倍的格式条款以加粗字体等方式作出提示,故上述条款有效,网络公司未选择对交寄物品进行保价,快递公司应按约承担三倍资费的赔偿金45元。
  法官告诉记者,快递单中关于未保价情形下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为资费三倍的格式条款为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快递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本案中,快递公司以加粗字体的方式印制相关条款,应认定其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相关条款有效。对于消费者来说,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于贵重物品尽量选择保价方式进行运输。在填写快递单时尽量明确、详细,别看一张小小的快递单,一旦发生纠纷,它将成为最重要的证据。
  看运输方式是否遵照合同
  苏州某电子公司委托快递公司为其运输五箱手机摄像头至其深圳客户处,快递单中明确注明要走汽运,运费为123元。一周后,电子公司被告知有一箱货物在汽运转空运方式过程中丢失。电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9万余元。快递公司抗辩称,电子公司未选择保价,其仅需按照快递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即运费的五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单中明确载明了货物的品名和数量,而电子公司也提供了其客户公司的采购订单、说明函等材料,故对电子公司丢失货物的数量和价值为9万余元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快递公司对相应未保价赔偿限额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注意,但快递公司擅自变更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增加了装卸环节和运输风险,而且快递公司对于转运后由谁具体进行运输亦不知晓,故其未尽到相应的运输管理责任,对于货物遗失存在重大过失。依据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相应免责条款无效。据此,法院判令快递公司全额赔偿电子公司损失9万余元。
  重大过失要看责任认定
  某物流公司承运某机床公司的一台机床至深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床受损。由于机床公司为该机床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物流公司抗辩认为,依据其与机床公司的约定只应按运费的三倍赔偿,保险公司仅在三倍运费范围内享有代求偿权。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主张按照该条约定仅赔偿3倍运费的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物流公司应赔偿50余万元。法官进一步解释称,运输单中托运人注意事项为物流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未保险的按货物运费3倍赔偿”的条款系限制物流公司责任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物流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该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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