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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兑换外币落入诈骗陷阱支付宝用户索赔却输了官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6 19:33  来源:贸易谷  作者:贸易谷络  浏览次数:160

    网上联系兑换外币,余先生发现自己被骗后,将提供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宝告上法院,杭州西湖区法院最终驳回了余先生的诉讼请求,昨天案件已正式生效。

    余先生这才恍然大悟,从一开始,自己就一步步落入了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里,4.1万元人民币也打了水漂。

    买家身份“扑朔迷离”

    2011年的9月,余先生在网上与一位叫“扑朔迷离”的网友商定,用支付宝进行小额的货币兑换,以用作对方支付学费。

    正常的程序应该是,由“扑朔迷离”通过支付宝的担保功能向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打入4.1万元人民币,余先生再通过银行向“扑朔迷离”支付等额的49.7万日元,“扑朔迷离”收到日元后对支付宝进行确认收货,此时款项才能真正打入到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中,完成交易。

    2011年9月8日晚上8点07分,余先生看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出现了4.1万元人民币,付款人姓名为“戴某”。

    余先生没仔细看,就认定“扑朔迷离”已经将钱打入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于是立即将49.7万日元打入了“扑朔迷离”之前给他的邮政银行账号,并等待对方确认。

    但余先生却发现,付款人“戴某”迟迟不确认,还催促余先生退款。

    西湖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昨天也借余先生的官司提醒广大网民,在网上进行交易的时候一定要对对方的身份进行有效地核实,对网上交易提高警惕,以免重蹈覆辙,造成财产损失。

    其实早在2009年,支付宝就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买家和卖家提高警惕,严格执行支付宝的交易流程以防范类似的第三方欺诈风险,只不过以前骗的大多数是货物。

    以往骗子惯用的手法是通过在线聊天工具与买卖双方取得联系后,引导买家付款给卖家,却让卖家发货给自己(即诈骗方),导致买家付款收不到货物,卖家发货收不到款项。

    而像余先生遭遇的这种新的第三方欺诈行为更具隐蔽性。骗子的手法虽然有一定的欺骗性,但支付宝风险控制人员表示,买卖双方,尤其是卖家严格遵守支付宝的交易流程,这样的风险是完全可以被规避的。

    余先生和戴某沟通后,才发现他们双双被“扑朔迷离”给骗了。 原来,这个叫“扑朔迷离”的网友利用了支付宝交易中只通过账号和密码来识别用户指示的操作方法来进行诈骗。

    “扑朔迷离”同时与余先生和戴某联系,确认双方有兑换货币交易意向后,一步步展开诈骗:

    第一步:“扑朔迷离”与余先生联系,取得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答应余先生会将4.1万元人民币打到这个账号上,并将用于接收兑换的日元的银行账户告诉余先生,而这个账户其实是“扑朔迷离”的,并不是真正要兑换货币的戴某的。

    第二步:“扑朔迷离”与戴某联系,把余先生的支付宝账号告诉戴某,让戴某将人民币打到这个支付宝账号上,承诺收到人民币后会立即将日元打过去。

    第三步:余先生看到戴某打到支付宝上的4.1万元人民币,认为是“扑朔迷离”支付的,于是立即向“扑朔迷离”的银行账户打入49.7万日元。

    最后,“扑朔迷离”收到余先生的钱后,就立即消失了。

    戴某由于没有收到兑换的日元,要求退款;而余先生已经通过银行汇款,因此不同意将钱退还给戴某。

    双方僵持不下,4.1万元人民币就一直扣在支付宝里,谁也拿不走,余先生同时面临被戴某告上法庭的的尴尬局面。

    余先生分析认为,这个骗局之所以能够得手,主要是因为支付宝的担保交易过程存在着重大漏洞。

    比如,在交易过程中不能确保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只要有支付宝的账户就可以进行担保交易。对交易双方身份及交易情况都不做审查,没有履行受托人最基本的任务,导致支付宝线下沟通的双方可能与支付宝线上交易的双方不一样,这个信息不对称就让行骗者有机可乘了。

     支付宝方面认为,这并不是技术“漏洞”问题,因为《支付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争议处理规则》中明确提到“只有本人可以使用支付宝账户, 本人对使用该账户及密码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而且《协议》中明确约定因交易所产生的任何风险由用户与交易对方承担。

     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支付宝是支付宝公司提供的线上交易工具,用户利用支付宝进行担保交易支付时,支付宝公司仅提供支付的网络技术服务和支付平台,而非 交易平台。支付宝的担保交易功能,并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其主要是指支付宝为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 务,这个功能主要解决的就是网上交易买家先付款还是卖家先发货的信任问题。

    另外,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支付宝的服务协议,支付宝公司并没有对交易的详细情况进行实际情况审核和担保交易安全的义务,而是只对交易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和确保支付安全的义务。

    也就是说,支付宝只根据账户名和密码来进行支付指令的处理,并不需要考虑支付本身的有效性、网上支付双方是否为真实交易主体以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谁交易、怎么交易,都由交易双方自己选择,自己判断,自己负责。

    法院同时认为,在这个事件中,余先生在接到款项时并没有对付款方的身份进行及时核实,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疏忽。

    而支付宝本身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尽量保障用户的交易安全,如要求实名认证、提供留言等沟通渠道,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给予提示,所以法院在审判中认为余先生被骗的事实与支付宝所提供的服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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