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免费发布信息网站
贸易服务免费平台
 
 
当前位置: 贸易谷 » 资讯 » 网络热点 » 互联网广告新规今起实施 ,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互联网广告新规今起实施 ,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5 09:38  浏览次数:40

朋友圈已经被各种泛滥的“微商”占领?迫于情面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付费搜索、软文必须标明“广告”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不少消费者难以辨别。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界定了“互联网广告”——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林阳特别提到,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新广告法发行一周年 虚假广告得到控制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一年来,我国广告市场秩序有何变化?未来对广告市场监管还将采取哪些举措?8月31日,工商总局召开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监测显示,2015年9月以来,监测违法广告数据已连续数月保持在较低水平,广告违法率比新《广告法》实施前下降了84.29%。

一年来,消费者的广告维权意识显著提升,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有关广告的消费投诉举报数量高速增长,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广告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传统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名人明星违法违规代言、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代言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分享与收藏:  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
 
推荐图文
赞助商链接
推荐资讯
赞助商链接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