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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灰霾污染防治办法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4 08:21  来源:四川在线   浏览次数:14
   在全国率先制定治理灰霾专门规章,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将灰霾控制作为主要指标纳入目标绩效管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经营区,规范露天烧烤行为等
 
  在禁烧区露天烧秸秆、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将被处罚
 
  本报讯 (记者 刘宇男)记者3月23日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的治理灰霾的专门规章,对造成我省灰霾污染的各类污染源及其治理措施,均有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治霾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并将环境空气中灰霾控制作为主要指标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还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责任范围。
 
  《办法》就工业废气粉尘污染、施工道路扬尘污染、车辆船舶排气污染和露天焚烧烟尘污染等,提出一揽子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省、市(州)环保部门,应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单位名单;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设备;从事各类土木工程及建筑拆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经营区,规范露天烧烤行为等。
 
  新《环保法》的很多规定在这部规章中落地,比如污染联防联控、跨区域协作等。《办法》规定,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行重点区域、重点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实施协作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联防联控措施。
 
  《办法》对企业、社会公众等造成大气污染的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罚则。在禁烧区露天烧秸秆,存放尾矿、废石、废渣、泥土等未采取防尘措施,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未在密闭环境中作业,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违法行为,都会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处相应罚款。
 
  灰霾污染,指在一定气象条件下,由于人为排放以及在空气中二次生成的大气污染物造成空气中细颗粒物浓度增加,导致能见度下降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影响人体健康的大气环境污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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