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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18岁男子落水溺亡 同伴未全力施救获刑10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6 08:02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浏览次数:23
   去年7月,南充市仪陇县人贺某,将村内一18岁男子(系精神障碍)带回家中吃饭喝酒,随后让其独自回家,男子不愿意。贺某用棍棒呵斥男子回家,不料,男子归途不慎跌落沟中。随后天空下起了暴雨,贺某未能全力实施救助,男子溺亡。今年9月4日,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成为本案焦点。
 
  案情 男子落水他未全力施救
 
  2013年7月17日晚上6点,贺某将同村男子邱某(系精神障碍)带至家中玩耍,并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因害怕邱某家人寻找,贺某便要求邱某回家,但邱某不愿意。“担心他爷爷找我麻烦,就用一根松树棒驱赶、殴打他,但他仍不回家。”贺某说,随后,他强行脱掉邱某衣裤继续驱赶、殴打。
 
  此时,已接近零点,担心被找麻烦的贺某,将邱某拉到村道上呵斥其自行回家。“过了村公路的桥,他就不走了,就睡在地上打滚耍赖,他说他不回去,在那僵持了一个小时左右,他突然就滚到了路边的小河沟。”贺某说,他立即到水沟下,试图将邱某抱起,“但未能抱起来,便将邱某放在水沟内靠公路一侧的一个土堆上面。”
  
  突然,天空下起大雨,水沟涨水。“下雨未能把他拉上来,然后我就上岸了,站在公路上看他,后来水就涨起来了,把他冲到河沟里面去了。”贺某称,随后,他逃离现场。
 
  第二天,邱某尸体被发现。仪陇县公安局证实,死者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即溺死。2013年7月19日贺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6月13日被提起公诉。
 
  焦点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今年9月4日,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现场,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贺某的辩护人称,贺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给出了其理由。“贺某对邱某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系道义上的救助义务;贺某已对邱某实施了具体的救助行为,只是没有救助成功而已。”辩护人说。
 
  公诉机关则认为,贺某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贺某的法定救助义务系先行行为引起。“邱某于2013年7月17日晚在贺某家吃饭喝酒,贺某强行要求邱某回家的过程中已明知邱某已醉酒,无力自行回家。“公诉人称,贺某强行驱赶、殴打邱某让其回家,当邱某坠入水沟后,在下起大雨时,贺某就负有救助义务。同时,贺某虽在邱某落入水沟后,有一定的救助行为,但在下起大雨,水沟涨水,贺某明知邱某醉酒无力自救的情形下,即便贺某自身不能将邱某抱起,其也并未采取呼救等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而是在公路上观看,放弃其应负的救助义务,直到邱某被水冲下土堆后又才实施简单救助。此过程充分展现了贺某主观放任心态。
 
  判决 故意杀人被判10年
 
  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明知其不尽对他人负有的法定救助义务,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关于贺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贺某在邱某落入水沟后,实施了一定的救助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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