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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9 08:21  浏览次数:16
  18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指出,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办法》指出,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同时,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办法》对娱乐场所、网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登记申报消费者个人信息提出新要求,针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娱乐场所、网吧滞留不离开的人员,以及凌晨两点以后仍在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办法》明确了相关的违法处理方式,流动人口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处200元罚款。
 
  单位、场所,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公安机关可处罚款1000元。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可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办法》规定了对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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