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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申落实清洁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4 08:31  来源:中金在线   浏览次数:4
 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收购实际执行不够,“弃风”、“弃光”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重申要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
  《指导意见》从电力电量平衡、利益补偿机制、需求侧管理三方面提出25条措施保障清洁能源发展。此次出台措施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此前有媒体报道,电改“9号文”中提出,积极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各类分布式电源。
  内蒙古电力一位从事调度工作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清洁能源的消纳涉及到调度、区域协调、发电量计划、电网建设等诸多方面,消纳难很难解决。
  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出台,提出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行全额收购,但实际中执行并不好,随后出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提法。“弃风”“弃光”始终没有解决,根据能源局统计,2014年我国并网风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1905小时,同比减少120小时。
  《指导意见》针对性提出,“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预留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
  同时,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充分挖掘本地区用电潜力,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要求电网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输电通道,增加电网调度灵活性,统筹考虑配套电源和清洁能源,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
  上述电力企业人士对本报记者称,明确送电比例还需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配合,现在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清洁能源和传统能源都具备,电网以安全为由不愿意送出清洁能源电力,同属一家集团的发电企业出于经济性考虑,往往也优先保障火电发电计划,这都需要制度规范。
  《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调峰承担方,鼓励清洁能源直接购买辅助服务。
  清洁能源消纳困难的地区,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煤电机组调峰。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和煤电机组根据程度进行相应分摊,补偿与分摊费用应保持平衡。
  有条件的电网,可以开展清洁能源优先调度试点,即以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上网电量为目标,联合优化调度,灵活安排运行备用容量。
  蒙东地区已经开展风火发电交易试点,一般的方式是风电企业出钱购买火电发电计划指标,变相为火电调峰付费。风电业内人士对此多有微词,但也认为没有其它办法。
  预期中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迟迟没有出台,征求意见稿曾提出针对省(区)、电网公司进行考核。但因为具体配额比例涉及各方利益,至今没有出台。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强对电力调度、发电运行和年度发电计划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通报电力运行信息,协调清洁能源并网及运行矛盾,切实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能源监管机构还要对可再生能源全额上网情况进行监管,对未能全额上网的,应查明原因,理清责任,督促相关方限期改正。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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