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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海外查税利好中国反腐 公布在美银行账户信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30 08:4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次数:21
  部分与美国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开曼群岛、法国、德国、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卢森堡、新西兰、南非、西班牙、英国、百慕大群岛、日本、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印度、以色列、新加坡、韩国、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
  为了封堵本国居民海外资产的偷漏税暗门,美国与86个国家和地区达成或基本达成的金融信息共享协议,或许会在无意间给中国政府提供一个新的反腐工具。
  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财政部已同中方“草签”了一份协议,有望落实美国国会2010年通过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根据有关政府间框架协议,中美两国将以对等互惠方式分享本国居民在对方国家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账户信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美国财政部网站上看到,中国已被列入就FATCA同美国“基本达成协议”的名单,起始日期是2014年6月26日。根据这一协议的模式条款,中国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所开账户的账号、相关收益,乃至开户人姓名和住址等信息,都将对中国政府变得透明。
  有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中美若正式签署FATCA跨政府协议,对于希望在美国银行系统藏匿资金的人来说“将是非常危险的”,而最终效果还取决于有多少人依靠美国的金融系统。
  中美信息共享
  2010年3月颁布的FATCA,旨在打击美国纳税人在海外逃避本国征税的行为。根据FATCA,海外金融机构必须与美国国税局(IRS)签订协议,承诺识别其美国纳税人持有的账户,并向美国国税局披露这些纳税人的账户信息。
  为在全球实施FATCA,美国相继和各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FATCA政府间协议。据美国财政部网站介绍,FATCA相关的政府间协议框架(IGA)分为两种模式,分别是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部门提供账户信息的“模式2”和通过本国政府向美国政府间接提供信息的“模式1”。其中,“模式1”又依照是否对等互惠,分为“1A”和“1B”。
  在美国财政部网站的名单上,中国属于适用“模式1”的类别,但并未明确适用“1A”还是“1B”。
  但据美国媒体报道,中美两国达成的是对等互惠的金融信息共享协议。前述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则称,中国和美国签署跨政府协议后,中方也可从美方获得中国居民的账户信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阅适用对等互惠原则的“1A”协议格式文本,发现如果中国适用“1A”,将能够换回相当敏感的金融信息。
  根据协议格式文本,关于FATCA伙伴方(签署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账户,美国应向FATCA伙伴方提供:1)账户持有者的姓名、住址、纳税人识别号;2)账号;3)有关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码;4)储蓄账户的利息总额;5)该账户所获得的源自美国的红利总额;6)该账户所获得的其他源自美国且符合美国税法报税规定的收入总额。
  当然,在对等互惠的前提下,FATCA伙伴方也应向美国提供类似的信息。
  根据美国媒体的报道,中美两国已就协议条件达成一致,目前正在斟酌最终的措辞。
  意外的反腐功效
  上述进展可能带来意外的反腐收获。美国贝克豪斯律师事务所(BakerHostetler)顾问那那瓦提(Jay Nanavati)撰文称,FATCA将会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构成补充,同后者组成一对奇特的“反腐组合”。
  据那那瓦提分析,FCPA虽然可以打击美国企业在外国的行贿行为,但是在一些腐败成风的国家和地区,即使美国企业不行贿,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者依然会行贿当地公职人员。FCPA的单方面自我约束不但对遏制有关国家的腐败没有实质帮助,而且会令美国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的劣势。
  他认为,FATCA对等模式将使外国政府获得其居民在美国的账户信息,将增加外国居民利用美国账户受贿及转移违法资产的难度,有利于从受贿方遏制腐败,还美国企业一个较为公平和清廉的海外营商环境。
  虽然FATCA跨政府协议文本规定,美国和有关国家交换的信息须保密且只能用于税务目的,但这也并不影响有关国家政府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抓贪官。
  那那瓦提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中国政府可以“很容易地运用这些信息来发现腐败官员,同时也不违反用于税务目的的上述限制”。
  “腐败官员的受贿收入很可能也未缴税,因此在执行税法的同时,往往也就是在追查腐败。”他说。
  各方的算盘
  不过,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国情,以及避税天堂国家或地区的算盘,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美国全球查税的响应程度仍有待观察。
  一位国内银行法务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2010年FATCA为国内银行界知悉以来,业内的普遍情绪是认为“配合美国查税,对中国没什么意义”,金融机构反而要付出很大成本来做这件事。
  “而且,一些在美国有绿卡的国内银行高管对此颇为紧张。”他说。
  但另一方面,有了解中国及国际监管形势的人士此前曾对记者表示,中国内地在参与全球打击避税的监管中采取了较为积极的姿态,反观中国香港地区则较为谨慎。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称,在考虑了香港的税务法规后,香港选择采用“模式2”跨政府协议。香港5月9日已经和美方达成协议,预计将于今年晚些时候正式签署。
  “模式2”的显著特征在于,美国伙伴方的金融机构可在征求客户同意后再向美国政府提交账户资料,如若客户拒绝披露资料,该伙伴方的金融机构只需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相关美国纳税人账户的结余、收支总额等有限信息。若有进一步需要,美方可再向香港方面提出集体资料交换的请求。
  有经济学家告诉本报记者,香港能够在内地支持下继续维持其税务优势,有助于香港发展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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