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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金融消费受理投诉9000起 七成要金融机构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9 09:01  浏览次数:11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五花八门的网络金融产品一下子涌入人们的生活,在享受便捷服务和高收益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也更多地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突显。
  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金融消费领域受理投诉9210起,受理的咨询约88000起,在受理的9000多起投诉中,70%是金融机构要承担责任的,30%是消费者要承担责任的。
  6月7日,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召开了“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中心”(下称“中心”)成立大会,暨中国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讨会。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携手创建,旨在为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发展以及金融消费权利纠纷频繁出现提供学术支持和政策建议。
  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在会议中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各个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特别重视金融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如果对其重视不够,将制约整个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
  据中心副主任孙天琦透露,2013年,全国金融消费领域受理投诉9210起,受理的咨询约88000起,在受理的9000多起投诉中,70%是金融机构要承担责任的,30%是消费者要承担责任的。由此,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消费侵权事件日益增多,在加强金融知识普及的同时,有关部门应该对消费者采取更全面的保护措施,对金融事件的发生进行预防和规范。
  “消费者保护有三个层次,第一,充分信息披露,不能隐瞒信息。第二,出了问题要有良好的投诉受理机制。第三,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说道。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在论坛上表示,在法律框架层面,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当中也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体系,在工作机制层面,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快速有效的处理跨市场、跨行业的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体系,一些领域还存在监管的真空和监管的重叠。
  近期,中心将以“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作为主要研究课题,着力发挥理论与实物相融合的平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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