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免费发布信息网站
贸易服务免费平台
 
 
当前位置: 贸易谷 » 资讯 » 经济纵览 » 外管立法顶层设计明确六大支柱

外管立法顶层设计明确六大支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6 08:24  浏览次数:25
  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日前在深圳调研时表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要一只手抓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另一只手抓守好底线、防范风险,强化事后管理,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能力和水平,构建宏观审慎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
  外汇局对记者称,外汇局将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后监测分析、从微观管理向宏观审慎管理转变,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推动依法行政水平再上新台阶。
  外汇局并称,要加强顶层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外汇管理法规顶层设计、坚持贸易投资有真实背景等基本原则、厘清总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权、严格立法程序、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完善立新废旧制度。
  有分析人士称,确立清晰的顶层设计表明外汇局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也在进一步明晰权责,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供顶层制度安排。
  六项原则强化顶层设计
  依法行政已成为外汇局推动外汇管理改革的一个关键词,加强外汇管理法规顶层设计也成为一个重点。外汇局表示,将推进由以外汇管理业务法规为主、市场主体法规为辅,逐渐过渡到市场主体法规为主。
  坚持贸易投资有真实背景、市场主体交易应留有记录、外汇局依法享有检查权、违规行为应予以处罚等基本原则,是顶层设计又一重要内容。
  在立法方面,外汇局称,要厘清总局和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由总局制定,分局根据总局授权或经总局批准,制定部分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如边境贸易等地方特殊政策等。严格立法程序,无实质内容的法规不予立法;必须立法的,尽量采取修订方式对现行法规进行更新,减少“补侗法规。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对分局法规制定程序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发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取得批准或者备案;加强依法行政培训。与此同时,要完善立新废旧制度,立新法时对与之有关的旧文件进行整合,新发一个,清理一批,保持法规数量总量不增加,便于企业,方便社会,切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在强化立法顶层设计的同时,外汇局称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放权增强市场自主发展空间;积极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大力推动外汇管理制度体系由侧重业务监管向侧重主体监管转变;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加强外汇收支监测分析与预警,完善非现场信息化核查手段,规范现乘查程序,强化异常企业的重点监管,研究储备风险管理政策预案,切实做到放得开、管得祝
  “五个转变”指导简政放权
  在深圳调研时,易纲亦表示要切实推进外汇管理“五个转变”。
  所谓“五个转变”是指外汇管理工作逐渐实现: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逐步从较为依赖审批和核准的管理方式转变为重点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逐步从事前逐笔审核转为事后核查和重点查处;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逐步从按交易行为和业务性质监管转为以经济主体为单位进行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逐步从事前排查经济主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转为事后举证查处违法违规经济主体;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逐步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五个转变”是易纲2009年就任外汇局局长之后提出的,希望借此转变外汇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方法。
  在“五个转变”的指导下,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可观成就。据外汇局介绍,2002年以来,累计取消了65项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超过全部审批项目的70%。截至目前,外汇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为18项,已通过外汇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外汇局称,总体来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大大缩短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节省企业经营成本,有力地促进了投资便利化。例如,货物贸易改革后,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间由平均每单26分钟缩短为9分钟。又如,直接投资简政放权措施出台后,因管理环节大量取消、申请材料大幅简化、申请表格标准化,相关业务耗时明显下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平均耗时25分钟,较改革前减少16.7%;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业务平均耗时5分钟,较改革前减少66.7%。
  在法规清理整合方面,2009年以来,外汇局对各类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清理不符合形势发展要求的外汇管理法规,取消强制结售汇。同时,整合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修补监管空白或薄弱环节。在总局层面已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近700件,在分局层面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2万余件,逐步构建起层次合理、简明高效、清晰透明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相关
  六大支柱
  ●一是加强外汇管理法规顶层设计。由以外汇管理业务法规为主、市场主体法规为辅,逐渐过渡到市场主体法规为主。
  ●二是坚持贸易投资有真实背景、市场主体交易应留有记录、外汇局依法享有检查权、违规行为应予以处罚等基本原则。
  ●三是厘清总局和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由总局制定,分局根据总局授权或经总局批准,制定部分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如边境贸易等地方特殊政策等。
  ●四是严格立法程序。无实质内容的法规不予立法;必须立法的,尽量采取修订方式对现行法规进行更新,减少“补侗法规。
  ●五是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对分局法规制定程序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发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取得批准或者备案。加强依法行政培训。
  ●六是完善立新废旧制度。立新法时对与之有关的旧文件进行整合,新发一个,清理一批,保持法规数量总量不增加,便于企业,方便社会,切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分享与收藏:  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
 
推荐图文
赞助商链接
推荐资讯
赞助商链接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