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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要落实到立法层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2 09:06  浏览次数:32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提速。

今后,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有多重意义,既是为了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具有遏制公职人员房产腐败的特殊意义。并且,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此前,不动产登记比较混乱、各行其道。住建部、国土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渔业部门、海洋部门都负责相应领域的登记,都有自己在相应领域的登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门有《土地登记办法》;林业部门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门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渔业部门有《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海洋部门有《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一切以《不动产登记条例》为准依法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具有遏制房产腐败的特殊意义。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房姐”、“房叔”、“房嫂”、“房婶”事件屡有发生,影响恶劣。陕西神木龚爱爱事件就暴露出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还存在管理混乱、分散登记等问题,房管局登记房屋产权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散登记导致信息难以统一。该登记的没有登记、该公开的没有公开、该互通信息的没有互通信息,登记和管理、运行与监控完全脱离,导致“房姐”、“房叔”之类事件频发。
 
  房产信息往往是反腐的一个突破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显然有助于预防和遏制房产腐败。在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公职人员的房产申报及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有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就能随时查询。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不可小觑的倒逼功能,倒逼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如实申报房产信息,把自己的房产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抓紧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从立法层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明确登记的主体、程序、条件,明确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错误登记的后果及赔偿责任、公众的查询、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公职人员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等。
 
  要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房产腐败等方面的作用,还必须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将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公开不动产登记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倘若只登记而不公开,其现实意义就会大打折扣。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只有实现了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瑕疵救济措施,才能使房地产登记真正起到信息共享、信息透明、互联互通、方便快捷的效果。在个人房产信息公开方面,有必要将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区分开。公职人员的房产隐私是受限制的,是公众人物,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的房屋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归根到底要落实到立法层面。期望有关部门抓紧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为充分激发不动产统一登记保护物权和遏制腐败的正能量提供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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