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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重分配 有条件让农地入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8 09:21  浏览次数:23
  383土地制度改革
  以权利平等、放开准入、公平分享为重点,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提供平等保护土地产权的制度基础设施
  ●构建平等进入、公平交易的土地市场
  ●建立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到底是要人的城镇化还是土地城镇化?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有了答案:是前者。但却必然会涉及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嬗变。
  在“383方案”中,相当大的篇幅都在规划中国未来的土地蓝图。最振聋发聩的一句应当是:对被政府征收土地,改原用途补偿为公平补偿,农民房屋按市价补偿,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补偿方式急需改变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前后历经了三次修改。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依据的是2004年8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该法第47条规定,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其补偿标准以被征收土地的原来用途为依据,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也成为近些年来地方征地的标杆性政策。
  随着时间演变,这一执行方案开始屡受质疑。2010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城镇化问题时直言,土地问题根本上与制度有关,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有的财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土地财政”的现象。这造成政府从农民手里廉价得到的土地,转手又高价卖给了开发商。
  在征地纠纷屡屡发生,政府征地价格与拍地价格差距渐渐拉大的背景下,国务院在去年底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了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对土地补偿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删除了“上有封顶”的补偿规定,这实际上是打开了按市场化原则征收土地的大门。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认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而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已和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经济情况不相适应。
  虽然法律层面没有动静,但地方对于提高征地补偿的探索并未停止,江西、河北、江苏等多省市都把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作为2013年力推的一项重要内容。
  分歧弥合尚需时日
  “383方案”称,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但征地补偿问题在“征地”和“补偿”两个环节都备受质疑,这也是修正案草案未获通过的主要原因。
  “现实中征地的主要矛盾是征地范围过宽,即突破了法律所赋予的公共利益范围,而要缩小征地范围,就涉及集体土地如何入市的问题,这是目前改革的难点。如果这一点不能突破,那么就只有退而求其次,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表示。
  然而,有媒体报道称,国土部官员认为,单纯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不但解决不了征地难的老问题,还会产生诸多新问题”。因为农民对补偿标准的过高预期,会使土地征收工作更为艰难。
  “383方案”给出的建议是:“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形成权利平等、规则统一的公开交易平台,建立统一土地市场下的地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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