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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不得将经济普查资料作为处罚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9 13:48  浏览次数:25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今日召开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丘小雄在会上表示,要严格落实普查保密规定,不得将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税务处罚的依据。

  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为确保普查顺利进行,今天普查领导小组又召开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
 
  关于税务部门如何落实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丘小雄表示,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面详细了解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状况而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开展这次普查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发展大势,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针对性,统筹施策,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总局作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任务是与工商部门共同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助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单位的核查、认定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张高丽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和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积极参与,周密部署,确保圆满完成税务部门承担的普查任务。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联系,派人参加普查机构的组织实施工作,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确保普查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按照普查工作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提供资料的方式认真做好登记资料的提供和核对工作。涉及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资料由国税部门负责提供;涉及到缴纳营业税的单位,资料由地税部门负责提供。要严格落实普查保密规定,不得将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税务处罚的依据。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这次普查数据实施采集、报送、处理自动化和电子化的机会,结合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联,为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创造条件,完善税收基础信息库建设,并加强信息分析利用,为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要积极参与经济普查结果的共同评估、分析和最终认定,加强信息比对,查找管理漏洞,为应对税收风险积累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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