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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淘宝店主“海外代购”逃税被判刑 (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18:55  来源:贸易谷  作者:贸易谷络  浏览次数:154

  昨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对两名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刘欣欣(化名)、范琳(化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10万元、范琳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该案系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两名网店主走私货物逾18万元

  2012年4月9日,范琳从韩国首尔出发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海关人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4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个。范琳供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为自己从韩国购回准备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经相关部门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

  同年5月23日,范琳友人刘欣欣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行李中查获包17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欣欣在接受调查中供称,其于2012年5月23日携带入境的物品系与范琳事先在“乐天”免税店官网上订购而尚未取回的免税品,及此次前往韩国时在仁川机场的“乐天”免税店内直接购买的免税品,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法院认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和两人自愿认罪等表现,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10万元、范琳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去年沪查走私奢侈品案百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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