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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5 21:14  来源:贸易谷  作者:贸易谷络  浏览次数:137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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