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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成庭审书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19:44  来源:贸易谷  作者:贸易谷络  浏览次数:70

网购两条裤子后,店家没有提供购物发票,买家宋某便以该网店存在违规为由向淘宝客服提交了两条差评。淘宝店主在与宋某沟通过程中,被要求拿出3000元消财免灾。事后,店主感觉受骗,向辽宁省沈阳市警方报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被作为书证采纳,宋某被判拘役5个月。

想删除差评先交3000元

宋某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租房居住。2012年6月,宋某在一家实体店开设在沈阳的淘宝网店里,看中了物美价廉的两条裤子。宋某很满意,便下单购买。

接收到裤子后,宋某发现卖家并没有向他提供购物发票,于是在2012年6月24日对该网店进行评价时,以存在违规情形向淘宝客服提交了两条差评。

如果网店被买家给了差评,不仅影响信誉,严重的还会直接被淘宝关店。

针对宋某的差评,网店店主十分重视,积极进行沟通解释。在沟通过程中,宋某表示可以撤除投诉,但要求店主赔偿6000元。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宋某接受了3000元的赔偿。在店主将钱款打到宋某提供的账户后,宋某删除了两条差评。

网络聊天记录成为证据

事后,店主感觉被宋某骗了,于是报警。沈阳警方立案后侦查发现,宋某所提供的账户并非他本人所有。警方辗转找到账户的主人了解情况,对方表示自己是宋某的朋友。宋某当时告诉他在网上买了些东西想退货,想借他的账户用一下。钱款打过来后,朋友便将钱取出交给了宋某。

被抓获的宋某向警方承认了以差评投诉为由,向店主索要3000元的事实。2012年10月18日,宋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店主向法庭提供的网络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证据被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宋某利用淘宝惩罚规则,恶意投诉淘宝网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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