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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不存在“选择性执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2 13:17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20
  在生物学上,有一个“天敌”的说法,即任何物种都需要在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环境中健康发展。一旦某个物种破坏了这种平衡,处于不受制约的环境中,那么,这个物种就会在恶性膨胀中毁灭其他。而垄断就具有某物种恶性膨胀的特征。
     近期,随着一些外企和进口品牌被查,质疑“中国反垄断是针对外企,不公正”的声音不时响起。对此,多数专家指出,我国反垄断是国际通行做法,既非针对特定企业,也非“选择性执法”,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未来中国反垄断执法将更加深入和扩大。
     维护公平竞争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可见,反垄断就是维护公平竞争。
     多年来,宝马、奥迪、奔驰等跨国公司通过经销渠道、产品价格等对我国市场进行控制,实现了在我国市场的纵向垄断,不仅赚得盆满钵溢,服务质量也始终难以提高,让许多消费者“一边花大价钱、一边有苦难言”。
     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拉高了社会成本,降低了投资效率,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戚聿东撰文指出,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征程中,垄断势力已经成为市场公平竞争的最大克星。《反垄断法》的出台即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反垄断上,特别要发挥好政府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政府部门要勇于向垄断行为‘开刀’,尤其要睁大眼睛,盯紧那些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防止其滥用支配地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副教授唐开康说。
     据记者了解,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以加拿大为例,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加拿大针对不同行业的反垄断操作分类明细,执法效率高。近年来,该国在汽车及IT业的反垄断行动令人瞩目,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德国,如果单家企业在国内市场所占份额达到1/3,三家以下企业的共同市场份额达到50%,或者五家以下企业市场份额达到2/3,就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企业如果依仗其强大实力,低价倾销、限制其他企业使用竞争所必须的设施、强迫消费者或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或条款等,就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处罚。
     另外,在反垄断实践中,查处跨国垄断并收取罚款的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上亿美元乃至十多亿美元的罚金落入欧美政府国库,涉案的发展中国家受损严重却几乎没有获得任何补偿。
     戚聿东认为,对于长期享有而习惯于“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而言,更应该以平和而理性的心态适应中国经济转型的要求,在建设“法治中国”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主动树立“大企风范”。
     “市场效率的下降对任何人都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反垄断不仅仅是保护我们自己的企业,也是保护这些外资企业,这也恰恰是他们展现管理能力、竞争能力的一个机会。外企自身需要调整和适应我们未来长久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规范公平的环境反过来也有利于保障我们的长久引资。”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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