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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驱产品在美遭遇“337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6 13:15  浏览次数:32
  近几年来,ITC已对中国多家公司发起“337调查”,包括华为、中兴和三一重工在内的多家企业被指侵权。ITC此种行为到底基于对美国本土产品的保护还是针对中国企业的恶性竞争?面对这样的出口“困境”,中国企业又应如何面对?

日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对中国联想集团(下称联想)、中国台湾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发科)等7家企业生产的光驱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光学设备公司的专利。
 
  市场竞争催生行业调查
 
  据悉,此次事件源于ITC于10月21日对外发布的声明,称此次发起的“337调查”涉案产品主要是台式机、笔记本电脑、DVD机、蓝光播放机、CD机和游戏机等含有光驱的产品,涉及中国的联想和联发科,韩国LG和三星,日本任天堂、松下和东芝等7家企业。该声明同时提到,美国光学设备公司今年9月3日提出申诉,指控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上述含有光驱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发布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
 
  “337调查”是指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下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根据相关规定,ITC一旦启动调查程序,被申请方就处于极其不利地位,被迫进入被调查程序。而如果被申请方被裁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据了解,2012年年底,联想PC销售量首超惠普,成为全球最大的PC厂商。时隔不到一年,联想就被ITC提起“337调查”,此番遭遇对联想产品出口布局的影响将是不言而喻的。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近年来存储设备不断升级,光驱产品的热度相较前些年有所降温。但是,作为联想这样的巨头企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还是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再加之,中国相较于其他国家,又存在着成本低等优势,这使得包括联想在内的中国IT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近年来不断刷新着销售量,这必然对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IT企业造成冲击,这也可能是美国ITC针对中国IT企业频频发起的“337调查”的原因之一。
 
  业内专家支招积极应对
 
  根据统计,目前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有些中国企业在听闻“337调查”甚至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然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37调查’从其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并非直接针对中国,只是由于中国目前是美国的重要贸易伙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大、种类多,因此而发生的矛盾和摩擦自然也就较多。”
 
  于国富并不太赞成将“337调查”归结为一种“恶性竞争”。其认为,虽然该项制度设计经常被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进行使用,但是,也不能否认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由于该制度属于美国政府机构所主导,因而不可避免的出现一定程度的厚此薄彼。事实上,各国的类似制度都存在同样的问题。还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事实是,在美国提起‘337调查’的原告既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如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国公司、日本公司等。中国公司目前需要做的,不是被动应对,也不是抱怨制度设计不公,而是应该积极利用该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国富说。
 
  针对联想被ITC发起“337调查”这一事件,于国富表示并不用太过于计较。因为现有事实证据无法说明美国光学设备公司证据充分,所以大众尚可不用担心联想等企业会受到制裁。
 
  “不过,鉴于‘337调查’的程序要求,联想等企业应当积极准备应诉,并聘请相关专业律师代理调查过程中的证据提交和申辩。这会导致应诉企业一定程度上的成本增加。但是相比不应诉企业可能会被缺席审理导致的不利后果,这一成本增加是值得的。”于国富表示。
 
  谈到如果联想败诉将要承担何种后果时,于国富介绍道:“‘337调查’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
 
  另外,于国富补充说到,“337调查”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
 
  IT企业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贸易,与知识产权联系密切,所以也最易遇到知识产权的纠纷。在被问及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时,于国富建议企业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同时,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专家鼓励中企奋发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不断强大,科技产品贸易增加,ITC利用“337调查”对中国企业频频发难,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教授认为“这是美国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在法律上的反映”,像联想这样的优质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是国际领先的,也非常尊重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但也成为美国责难的对象。“ITC抛开正当竞争规则,滥用具有贸易保护、恶性竞争手段的‘337调查’程序,将违背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马治国表示。
 
  美国企业的主要支撑力是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所以,其优势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品,且基本具有专利保护。因此,专利就成为其产品以及贸易竞争中的核心武器。中国的同类企业、同类产品,成为他们关注的主要对象,时常被指控权利侵权,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企业发展势头良好,给他们形成竞争压力。“涉案的联想等企业作为美国光学设备公司的竞争对手,被美国光学设备公司提起调查,事实上属于一种贸易战。”马治国表示,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将“337调查”作为限制竞争、垄断市场,遏制我国产业升级和产品出口的手段,将我国不少产业和产业链封锁在价值的最低端,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利用全球专利布局,不仅依靠技术专利占据市场,而且将后续改进的技术以及相关的外围技术都申请专利,形成了专利网,构成了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难以突破。
 
  美国企业借助国家之手,参与国际竞争;我国企业从地位和实力上无法与之抗衡。面对这种情况,马治国认为,我国应当采取积极法律与政策措施,支持和保护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首先,应当对国际贸易进行政策指导,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的规范制度建设,明确标准、程序,建立侵权预警机制,使企业能够踏踏实实走出国门。其次,我国应当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美国政府就贸易歧视问题寻求根本解决,限制美国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企业适用‘337调查’。”马治国同时强调:“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针对美国‘337调查’做出反应。在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争议,最终都会反映在国内立法上。美国‘337调查’之所以威力巨大就因为是法律,具有强制力,给中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的发展设置了巨大障碍。因此,我国应在不违背WTO规则前提下,制定有针对性的立法,消减其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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