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是社会经济中最重要、最活跃的经营活动主体,公司则是企业主要的组织形态。人们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企业和公司自然也就被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并由此形成了法学中的企业和公司法学科。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经济组织,具有组织性、独立性、经营性等特征。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使企业尤其是在旧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不完全意义上的企业,转变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就是对企业进行公司制度的改革。只有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企业制度的改革才能顺利进行,改革的成果才能得到保障。为此,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时期制定了大量与企业、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由于我国企业和公司法内容庞杂,所以并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典,而主要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单行法律为主,以其他企业法为辅的企业、公司法体系。尽管现行立法仍有许多不够完备、完善之处,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