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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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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10-18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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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详细说明
书 名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 定价22.00元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ISBN号978-7-5093-1669-6出版日期2010年6月作 者(德)巴尔 著,贺栩栩 译开 本开 本:32 版 次:第1版页 码183页字 数86千字均折扣65%-75%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内容简介本文是作者于10年前提交给德国第62届法律人大会的鉴定意见。在文中,提出了大规模侵权民事诉讼程序的合并,以此来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种可行模式,就作者个人而言,并不赞同借鉴美国法中集团诉讼( classactions )的做法。除此之外,在此鉴定意见中作者也提出了自己对责任法实体法改革和现代化的建议,旨在借助强制责任保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在实体法部分本意见着重探讨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的问题。在德国,车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殃及大量机动车的大规模交通事故屡有发生。在作者看来,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只有通过事故中的车辆责任保险公司对损害后果按比例进行分摊,才有可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和环境侵权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悲剧频发,除了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因涉外因素牵扯到国际私法的内容也成为这些侵权领域的棘手问题。本法律鉴定书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其中很多建议也在《欧盟第864/2007号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中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条文内容里得到反映。作者简介克里斯蒂安 冯 巴尔  ChristianvonBar 1952年出生于汉诺威,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欧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欧洲当代最著名的私法学者之一,资深比较法学家。代表作有《国际私法》、《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等。目录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节 现实状况 第二节 受害人举证困难 第三节 现行法上举证责任的减轻  一、表见证据  二、《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l款第2句的规定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中法官对损害的裁量权 第四节 保险行业的应对手段  一、《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再保险框架性协议》  二、大规模事故的共同理赔 第五节 是否需要在制定法上做出规定第三章 大型载客运输工具事故 第一节 铁路事故 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 第三节 轮船事故 第四节 是否存在法律修改的必要性第四章 环境事故 第一节 案例 第二节 现行法规定  一、国内法中的责任认定基础  二、环境责任法的国际法规范 第三节 国内法、国际法、超国家法律层面的责任规范模式  一、环境法 总论部分  二、《德国土壤保护法》  三、《废弃物排放的民事责任的指令》的提案  四、欧盟关于恢复环境破坏绿皮书  五、欧洲委员会于1993年6月21日公布的《关于对造成环境破坏的危险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公约》(《卢加诺公约》)  第五章 缺陷产品造成的大规模侵权第六章 大型活动中的大规模侵权第七章 程序法上的问题第八章 总结译后记书摘插图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第一节现实状况在过去几十年里,随着交通量的不断增加,在德国的高速公路上大规模的车辆碰撞事故也呈上升趋势。1976年2月26日的斯图加特至路德维希堡段的联邦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个轰动性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车辆达192辆。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1985年2月27日在亚琛至科隆路段发生了224辆车连环相撞事故。而1987年5月23日纽伦堡至慕尼黑段的联邦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中,受殃及的机动车也达179辆。目前,在德国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规范中,对 大规模事故 (Massenunfa11)尚未给出一个有约束力的定义。幸好道路交通领域的专业人士对此类现象和事实发生给出了一个相对更为确切、精准的表述:大量的交通工具牵连其中,并且损害事实的发生时间和发生空间紧密相连,而肇事过程的重现不可能实现,或者事故现场中的机动车辆面目全非,因而欲将整个事实发生划分为单个独立的事故不可能实现,或者这样的重现和划分面临重大困难,则构成 大规模事故 。图书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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