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规范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图书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