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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正版金融理财师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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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10-17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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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正版金融理财师考试教材】详细说明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版次:2 页码:435 装帧:平装 出版日期:2009-08-01 开本:16开 ISBN:9787508616193 商品序号:748462 主编: 译者: 作者:北京金融培训中心,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联合组织 编写 商品定价:¥45.60《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是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考试系列参考用书之一,由国内享有盛誉、经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B)认可的专业金融理财培训机构北京金融培训中心(BFEC)联合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组织编纂,是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和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FPSBChina)推荐的CFP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参考教材。  本书适合参加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的学员、财经专业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以及对保险理财规划感兴趣的读者。  本书也可以供已经完成AFP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并准备深入学习金融理财的学员自学使用。第一章 年金保险 第一节 年金保险概述 第二节 年金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年金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 税优年金计划第二章 健康保险 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 第二节 医疗保险 第三节 疾病保险 第四节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第五节 护理保险 第六节 个人健康保险的常见条款第三章 团体保险 第一节 团体保险概述 第二节 团体人寿保险 第三节 团体保险的经营 第四节 团体保险的监管规定第四章 寿险产品分析 第一节 寿险产品保障分析 第二节 寿险定价 第三节 利源分析及管理 第四节 产品的精算限制第五章 寿险销售与核保 第一节 人寿保险的销售过程 第二节 人寿保险的销售渠道 第三节 核保 第四节 理赔 第五节 客户服务第六章 保险市场与监管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 第四节 保险监管第七章 保险需求分析与产晶选择 第一节 寿险保障需求分析 第二节 家庭风险分析中的问题 第三节 选择需要的保险类型 第四节 保险方案中的其他问题第八章 案例与讨论 一、案例讨论规则 二、参考费率表 三、参考表 四、案例题目附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附录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附录三: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附录四: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五: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附录六: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附录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附录八: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参考书目CFPTM资格认证教学与考试大纲插图第一章 年金保险  第一节 年金保险概述  一、年金保险的含义年金是一系列定期有规则的款项支付,分为确定型年金和不确定型年金。确定型年金不含保险因素,如按月缴付的房租、定期发放的工资、抵押贷款的分期付款、零存整取等。而年金保险为不确定型年金,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种合同,保险公司以年金领取人的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约定金额。年金领取人和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但通常情形是同一人。年金保险的给付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终身的。市场上年金保险通常包括两类:一类是养老年金保险。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即当被保险人到达领取年龄后(可以设计为退休年龄),按照事先规定的周期(年或月)领取年金给付,一般为终身年金保险,本讲中的年金保险主要指养老年金保险;另一类是教育年金保险,该年金保险是儿童教育金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多以定期年金保险为主。 (一)年金保险合同的组成主体 一般而言,年金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1.年金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年金保险人与投保人,属于直接关系。保险人即经营年金保险业务的人,含各种组织。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组织经营形态均有规定,但对年金保险并没有特别规定哪些保险组织可以经营。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年金保险。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年金保险合同,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费的人。 2.年金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包括年金被保险人、年金领取人、年金给付受益人和死亡给付受益人,属间接关系。其中,被保险人为年金保险的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存为年金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受益人是指领取保险金的人,可为投保人自己、被保人或他人。死亡受益人是指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累积期间或在年金给付保证期(例如10年内)死亡,保险人需赔偿死亡金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或未指定的死亡受益人。年金领取人是指年金保险合同约定领取年金收入给付的人。一般而言,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年金领取人,因为年金保险本质上属于生存保险,年金通常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给付被保险人(即年金领取人)。但是有时年金领取人也可为保单约定的、除被保险人之外的 受益人 ,这时通常被保险人死亡,而保险公司承诺的一些保底给付尚未支付完毕,这剩余部分就支付给受益人。  (二)年金保险合同的构成像寿险或者其他保险一样,年金保险合同的订立,也需双方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并以形成书面契约。年金保险合同的成立,大致分为下列四部分: 1.要约 即通过业务人员或代理,招揽年金保险,邀请准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要约。填写年金保险投保书,缴纳首期保费,然后保险人对此要约表示同意,签发年金保险保单给予承诺。 2.承诺 当年金投保人把投保书与首期保费缴予保险人时,保险人要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要约。如果保险人认为投保人符合规定要求,即可接受要约、签发保单,并给予承诺。投保人收到保单后,有10天的犹豫期,就年金保险而言,法律规定至少10天,但因年金保险并没有道德风险,不少保险公司给予20天甚至更长犹豫期。  3.对价  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交换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有价值商品、服务或承诺。年金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要求有价值的对价,即年金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对价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年金保险责任。 4.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年金保险对有行为能力的定义与寿险规定相同,不过,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为儿童或者精神障碍者。许多年金保险承保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鳏寡孤独、残疾人员的生存权利,年金保险具有高度人道性和低度道德危险性。实例1.1养老年金保险典型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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