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新股是指已成立的玻璃钢通风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扩大资本而发行新的股份的活动。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玻璃钢通风管道公司发行新股的实质要件:“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己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证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发行新股有新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