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类型:
(1)解除合同纠纷
此种纠纷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未届满的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为多。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除法定情形外,不可无故解雇职工。
(2)解除劳动合同的玻璃钢通风管道经济补偿纠纷
此种纠纷主要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的“工资”包括每月的各种货币收入(津贴、奖金、补贴以及基本工资),而不是月平均基本工资。
(3)劳动者辞职纠纷
劳动者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某种原因想“跳槽”,并依法用书面申请告知本单位领导,可是单位领导迟迟置之不理。遇到此种情形,劳动者有权认为劳动合同已自行解除。
(4)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纠纷
(5)“落岗”职工被减发工资纠纷
有些玻璃钢通风管道企业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新办法,致使某些职工“落岗”待业,但是企业在职工待业期间只给其生活费甚至不发生活费,其“土政策”于法无据。
(6)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有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争议,用人单位即借口“双方没签合同”为由不承担责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据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
(7)层层转包的劳动合同纠纷
某些建筑工程的“包工头”把承包的工程任务转包、再转包,出现工伤事故后,间接承包人往往推卸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对《建筑工程合同》规定,严禁承包单位把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部分分包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否则属于非法转包,并且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下岗职工再就业劳动合同纠纷案
(9)拖欠工资纠纷
(10)工伤赔偿纠纷
以上是劳动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中,拖欠工资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是最突出、最容易扯皮的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