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的质量。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业务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承包商会举办的外经贸业务培训,取得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管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企业应依法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合同,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玻璃钢通风管道企业须负责及时交涉、解决。
第十四条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向外派人员乱收费,加重外派人员的负担。
第十五条企业不得进行以下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一)接受其他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靠,以及只收取“牌子费”不参与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和外派劳务车人员选派及相关管理,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将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
(三)与国(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合作;
(四)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外派劳务人员;
(五)其他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须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企业的合法:
(一)假冒或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国(境)外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
(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泄露、提供其他玻璃钢通风管道企业经营状况为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的信誉;
(三)以低于工程、劳务成本价或以降低外派劳务人员收入的做法对外报价,排挤其他企业;
(四)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承包商会及有关部门;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七条企业须按要求及时、如实向承包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