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因徘碘机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②徘碘机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最与他物分离会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对徘碘机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后可以协议补充说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以及特定标准规定解决。
①因徘碘机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②徘碘机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最与他物分离会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对徘碘机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后可以协议补充说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以及特定标准规定解决。